威远法院集中宣判3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
2013-11-29 10:01:16
     中国法院网讯 (龚袁晓)  11月27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对魏永红等3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的3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威远县法院首次受理该类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魏永红、姚德辉夫妇在经营“威远县永红食品厂”期间,从被告人付成祥处六次购买未经过检疫检验、不明死因的猪肉十余吨,并安排被告人邓仕怀、钟树章、冷六权等工人加工生产香肠。此外,公安人员在永红食品厂冻库、自贡舒坪冻库内分别查获永红食品厂储存的疑似病死猪肉3.57吨、8.575吨,并查获不同规格成品香肠635件。经检测:永红食品厂用于生产的香肠生猪肉中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变异株病毒;五类不同规格的香肠甲酸和过氧化值均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2012年11月起,被告人叶明光利用收购的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香肠、腊肉、排骨、小香猪等。期间,被告人冯伯容协助叶明光联系、组织被告人缪兰英、刘桂容、游成仙、李志群用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猪肉灌装香肠。其中:被告人叶明光、冯伯容生产香肠19550斤,生产腊肉1637.5斤,生产排骨349斤,生产小香猪220斤,均被被告人叶明光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还查扣用作灌装香肠的原材料病死猪肉,价值24508.00元。被告人缪兰英参与灌装香肠19550斤,被告人刘桂容参与灌装香肠17950斤,被告人游成仙参与灌装香肠16750斤,被告人李志群参与灌装香肠16350斤。被告人叶明光将生产出的香肠分别由其本人以及被告人叶胜、叶茂、叶明高、郑红权(另处),叶明伟(另处)、毛有信(另处)向市场出售。其中叶胜销售香肠3272.3斤,叶明高销售香肠443斤,叶茂销售香肠732斤。经检测:叶明光用于生产的香肠、腊肉的猪肉中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和猪瘟病毒。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小刚在威远县新店镇各村农户家中收购病死猪并带回家中去皮剔骨后,销售给“林六”、“魏三爷”、曹俊伟、殷小芳等,其中销售给曹俊伟约1000斤。案发时警方在自贡马吃水冻库扣押王小刚收购的病死猪肉250斤。2008年开始,被告人曹俊伟在被告人王小刚以及周边农户处收购病死猪肉,并用于灌装香肠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当天,威远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永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付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姚德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明高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小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相应刑罚。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姚德辉、邓仕怀、钟树章、冷六权、叶茂、叶明高、曹俊伟、王小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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