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举行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
2016-04-21 15:2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法院 | 作者:武文静
4月20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2016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暨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王文娅应邀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内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王文娅说,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旨在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从2013年开始,山西高院分两批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其中包括五个中级法院和十六个基层法院。
在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时,王文娅介绍说,主要以案件质量为先,考查法官业务能力、审判条件并兼顾其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尽可能做到合理布局、便利群众诉讼。今后,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山西将全省分为四大片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相对交叉管辖,二至四个中级法院为一个片区。大同、朔州、忻州交叉,太原、晋中、阳泉、吕梁交叉,临汾、运城交叉,长治、晋城交叉。
同时,基层法院将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山西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山西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决定》,5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王文娅表示,这项工作正式实施以后,山西高院将密切关注实施情况,深入调研,积极应对,稳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文娅说,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旨在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从2013年开始,山西高院分两批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其中包括五个中级法院和十六个基层法院。
在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时,王文娅介绍说,主要以案件质量为先,考查法官业务能力、审判条件并兼顾其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尽可能做到合理布局、便利群众诉讼。今后,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山西将全省分为四大片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相对交叉管辖,二至四个中级法院为一个片区。大同、朔州、忻州交叉,太原、晋中、阳泉、吕梁交叉,临汾、运城交叉,长治、晋城交叉。
同时,基层法院将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山西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山西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决定》,5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王文娅表示,这项工作正式实施以后,山西高院将密切关注实施情况,深入调研,积极应对,稳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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