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拦车强索“过路费” 男子敲诈勒索获刑罚
2016-04-21 14:05: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流法院 | 作者:韦肖波
为阻止车辆出入林地运输林木,几名村民竟在车辆的必经之路上合谋挖坑阻断交通,并强行索要“过路费”。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钟某甲系北流市某乡村村民。该村林地资源丰富,许多林地租赁给他人种植经济林。看到来来往往运输林木的车子,钟某甲动起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歪念头。2015年,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钟某乙、钟某丙(均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向运输林木的老板张某索要车辆“过路费”。随后,钟某甲便指使他人在车辆必经路段挖坑,阻止张某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然后,钟某甲打电话给张某索取该路段的通行费。张某生意被阻,被迫支付人民币17100元给钟某乙。事后,钟某乙分给钟某甲500元及一台价值700多元的三星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主动代钟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171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钟某甲及其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积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代钟某甲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钟某甲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钟某甲系北流市某乡村村民。该村林地资源丰富,许多林地租赁给他人种植经济林。看到来来往往运输林木的车子,钟某甲动起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歪念头。2015年,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钟某乙、钟某丙(均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向运输林木的老板张某索要车辆“过路费”。随后,钟某甲便指使他人在车辆必经路段挖坑,阻止张某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然后,钟某甲打电话给张某索取该路段的通行费。张某生意被阻,被迫支付人民币17100元给钟某乙。事后,钟某乙分给钟某甲500元及一台价值700多元的三星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主动代钟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171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钟某甲及其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积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代钟某甲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钟某甲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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