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村民围堵工厂阻扰经营 启东三"村霸"获刑
2019-07-04 14:58:54
中国法院网讯 (倪栋威 徐晓梅) 以土地系租用为由,启东市寅阳镇寅西村村民金某昌伙同村民袁某佳、仇某平,罔顾政府告知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组织该村二十五、二十六组部分村民以封堵厂门等方式阻扰公司生产经营,胁迫他人给付土地租金。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金某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袁某佳、仇某平犯敲诈勒索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金某昌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袁某佳、仇某平均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均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并要求追缴三人未退赃款人民币55000元,连同已退缴在案的赃款10000元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经审理查明,2001年,启东市人民政府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寅阳镇寅西村25组、26组部分土地(共计38138平方米,即57.21亩)的使用权征归国有,该土地被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当年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倪某某经营的远东电器公司于当年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2017年2月,倪某某将公司厂区出租给罗某某、林某某、陆某某等人设立的启东奉广木业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金某昌多次以上述土地系租用为由,伙同袁某佳、仇某平组织寅西村二十五、二十六组部分村民至远东电器公司,采取封堵厂门等方式阻扰公司生产经营,胁迫倪某某、陆某某等人给付土地租金。期间,倪某某拒绝金某昌等人要求并出示土地证,启东市寅阳镇人民政府亦明确告知村民上述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金某昌等三人仍组织村民继续阻扰生产,并要求远东电器公司支付寅西村二十五、二十六组村民各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95000元。陆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将人民币48000元汇入村民陈某平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30日将人民币47000元汇入金某昌指定的其子金某华银行账户。金某昌于2017年7月13日将人民币30000元退回陆某某银行账户,部分钱款发放给村民,余款由金某昌占有。
2014年2月,范某某、吴某夫妇与启东市宏南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承包该公司钢结构厂房二期工程。施工期间,金某昌至工地以该工程一期系其承建,二期也应由其承包为由,以拉闸断电等方式阻扰施工,强迫范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金某昌的C型钢檀条。
金某昌因与陆某某等人纠纷,从黄某某处购买十余吨246型石子堆在启东市寅阳镇某弄堂,阻扰陆某某施工车辆通过。2015年1月左右某晚,金某昌发现被害人施某某将上述少部分石子铲至施三轮车后,以施某某盗窃如不买下石子则报警的方式,强迫施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石子。
金某昌于2018年3月29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袁某佳、仇某平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3月1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另以威胁手段向他人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袁某佳、仇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部分是共同犯罪,金某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袁某佳、仇某平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金某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袁某佳、仇某平犯敲诈勒索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金某昌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袁某佳、仇某平均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均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并要求追缴三人未退赃款人民币55000元,连同已退缴在案的赃款10000元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经审理查明,2001年,启东市人民政府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寅阳镇寅西村25组、26组部分土地(共计38138平方米,即57.21亩)的使用权征归国有,该土地被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当年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倪某某经营的远东电器公司于当年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2017年2月,倪某某将公司厂区出租给罗某某、林某某、陆某某等人设立的启东奉广木业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金某昌多次以上述土地系租用为由,伙同袁某佳、仇某平组织寅西村二十五、二十六组部分村民至远东电器公司,采取封堵厂门等方式阻扰公司生产经营,胁迫倪某某、陆某某等人给付土地租金。期间,倪某某拒绝金某昌等人要求并出示土地证,启东市寅阳镇人民政府亦明确告知村民上述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金某昌等三人仍组织村民继续阻扰生产,并要求远东电器公司支付寅西村二十五、二十六组村民各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95000元。陆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将人民币48000元汇入村民陈某平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30日将人民币47000元汇入金某昌指定的其子金某华银行账户。金某昌于2017年7月13日将人民币30000元退回陆某某银行账户,部分钱款发放给村民,余款由金某昌占有。
2014年2月,范某某、吴某夫妇与启东市宏南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承包该公司钢结构厂房二期工程。施工期间,金某昌至工地以该工程一期系其承建,二期也应由其承包为由,以拉闸断电等方式阻扰施工,强迫范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金某昌的C型钢檀条。
金某昌因与陆某某等人纠纷,从黄某某处购买十余吨246型石子堆在启东市寅阳镇某弄堂,阻扰陆某某施工车辆通过。2015年1月左右某晚,金某昌发现被害人施某某将上述少部分石子铲至施三轮车后,以施某某盗窃如不买下石子则报警的方式,强迫施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石子。
金某昌于2018年3月29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袁某佳、仇某平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3月1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另以威胁手段向他人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袁某佳、仇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部分是共同犯罪,金某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袁某佳、仇某平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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