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酒驾司机“碰瓷” 小伙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2019-05-31 15:30:57
中国法院网讯 (张超)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生于1995年的袁某是上海某房产公司的中介,在沪期间居住在松江区新桥镇。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袁某三次选择凌晨时分在徐汇区某KTV门口踩点,发现可能饮酒的人驾车离开后,立即驱车尾随,并伺机追尾。待对方下车后,便以对方酒驾为由提出报警,并伺机敲诈因确实喝酒而想私了的司机。在最后一次实施勒索时,因酒驾司机拒绝接受1万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选择了报警,由此案发。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袁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调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现场,袁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虽然当庭表述说认罪,但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酌定从重处罚,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请酌定从重。”
经过审理,上海徐汇法院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但袁某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退赔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但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议的6个月以下刑罚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生于1995年的袁某是上海某房产公司的中介,在沪期间居住在松江区新桥镇。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袁某三次选择凌晨时分在徐汇区某KTV门口踩点,发现可能饮酒的人驾车离开后,立即驱车尾随,并伺机追尾。待对方下车后,便以对方酒驾为由提出报警,并伺机敲诈因确实喝酒而想私了的司机。在最后一次实施勒索时,因酒驾司机拒绝接受1万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选择了报警,由此案发。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袁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调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现场,袁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虽然当庭表述说认罪,但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酌定从重处罚,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请酌定从重。”
经过审理,上海徐汇法院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但袁某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退赔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但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议的6个月以下刑罚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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