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2018-09-21 09:1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健
近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定边法院判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纠集郭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段某(已判刑)组成犯罪团伙,于2017年3月28日从西安市长安区驾驶陕AT77P2江淮商务车,途径富平、铜川、靖边、定边沿途进行作案,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驾驶车辆踩点、选择受害车辆、碰瓷人员及进行堵车、分配赃款等行为;郭某、张某、张某甲、段某等人负责轮流骑电动车实施碰瓷,王某负责拦截被碰瓷车辆,徐某负责与被碰瓷车辆司机协商赔偿数额。其中,2017年4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拉乘同案犯在靖边县双丰食品厂东一百米处,以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王某某1500元。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一行七人窜至靖边县陆家山中石油东五百米处,将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半挂车逼停后故伎重演索要2000元,因车主报警敲诈未果。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一伙在定边县石洞沟乡石洞沟村路段敲诈被害人张某乙3000元期间,被过路司机常某某发现并报案,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走,其他同案犯被抓获。2017年12月11日,张某某的同案犯被定边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个月、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碰瓷”的危险方式,以要挟的方式强行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寻找作案目标,驾车逼停作案车辆,安排分工,分配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存在部分未遂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同案犯形成多次碰瓷敲诈的恶势力犯罪行为,应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纠集郭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段某(已判刑)组成犯罪团伙,于2017年3月28日从西安市长安区驾驶陕AT77P2江淮商务车,途径富平、铜川、靖边、定边沿途进行作案,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驾驶车辆踩点、选择受害车辆、碰瓷人员及进行堵车、分配赃款等行为;郭某、张某、张某甲、段某等人负责轮流骑电动车实施碰瓷,王某负责拦截被碰瓷车辆,徐某负责与被碰瓷车辆司机协商赔偿数额。其中,2017年4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拉乘同案犯在靖边县双丰食品厂东一百米处,以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王某某1500元。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一行七人窜至靖边县陆家山中石油东五百米处,将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半挂车逼停后故伎重演索要2000元,因车主报警敲诈未果。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一伙在定边县石洞沟乡石洞沟村路段敲诈被害人张某乙3000元期间,被过路司机常某某发现并报案,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走,其他同案犯被抓获。2017年12月11日,张某某的同案犯被定边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个月、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碰瓷”的危险方式,以要挟的方式强行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寻找作案目标,驾车逼停作案车辆,安排分工,分配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存在部分未遂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同案犯形成多次碰瓷敲诈的恶势力犯罪行为,应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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