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开宣判侵害奥迪商标权纠纷案
2016-04-20 11:06: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石景山法院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森担任审判长,与知产庭庭长易珍春、人民陪审员王家澍组成合议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世界知名汽车品牌奥迪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包括北京电视台、中国知识产权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对此次公开宣判进行了报道,石景山区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带队工商局同志对该宣判进行了旁听。宣判结束后,知产庭庭长易珍春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原告奥迪股份公司诉称被告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奥迪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还销售了带有奥迪商标的假冒产品。原告奥迪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21万余元。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其使用奥迪商标是正常的、正当的,要求驳回奥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北京某公司在店面的外墙招牌及店面门口的广告牌上,在店内天花板、店内墙壁装饰、进入维修车间区域的墙上、写字台背板、滑动门、茶几、宣传画及向顾客提供的水杯、宣传册和名片上均使用了奥迪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另查,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的带有原告奥迪商标的商品经比对系赝品。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奥迪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显然是利用这种行为表明自己的服务与“奥迪”具有某种联系,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被告公司销售的带有原告奥迪商标的商品系赝品,且未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所得,也未说明提供者,故该行为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奥迪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805369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4·26”知识产权宣传月来临之际,石景山区法院将选择多起知产典型案件公开开庭、宣判,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原告奥迪股份公司诉称被告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奥迪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还销售了带有奥迪商标的假冒产品。原告奥迪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21万余元。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其使用奥迪商标是正常的、正当的,要求驳回奥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北京某公司在店面的外墙招牌及店面门口的广告牌上,在店内天花板、店内墙壁装饰、进入维修车间区域的墙上、写字台背板、滑动门、茶几、宣传画及向顾客提供的水杯、宣传册和名片上均使用了奥迪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另查,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的带有原告奥迪商标的商品经比对系赝品。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奥迪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显然是利用这种行为表明自己的服务与“奥迪”具有某种联系,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被告公司销售的带有原告奥迪商标的商品系赝品,且未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所得,也未说明提供者,故该行为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奥迪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805369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4·26”知识产权宣传月来临之际,石景山区法院将选择多起知产典型案件公开开庭、宣判,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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