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2016-03-31 14:56: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五中法院 | 作者:渝五宣
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辖区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该院民一庭庭长谢英姿告诉记者,家事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及情感伦理问题,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社会性特点,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已无法满足家事案件日渐突出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提出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要求。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转变审判理念、方式和调整工作机制,更好适应公民的司法需求,实现家事审理的专业化、人性化,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前,家事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多,辖区内一审家事案件每年收案总数量长期保持在15000件左右。经济欠发达地区家事案件数量在传统民事案件数量中所占比例较高,可达40%。二是案件审理难度大,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和情感色彩,裁判结果更应兼顾发挥惩恶扬善、引领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风尚的效果。家事财产类型的日趋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中股票、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公司股权、出借高利贷的债权、古董、字画等财产类型不断出现,在中心城区尤为突出。另外一审家事案件送达难、缺席审理比例逐年上升。三是涉家暴案件举证难、认定难,人身保护令执行难。由于家暴行为客观上具有隐蔽性,很少有目击证人,加之多数家事纠纷当事人主观上证据意识缺乏,必然导致举证难。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1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674件,其中起诉涉及家庭暴力的有64件,但在庭审中受害方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举证难必然导致认定难,荣昌区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的345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为47件,仅占4.9%。由于执行缺乏程序保障,导致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受限。
谢英姿还介绍了辖区两级法院在家事审判中采取的多种“妙招”。
如巴南区人民法院,针对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尝试“生活适应期”,即延缓判决。并向已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的家长们发放“法制宣传卡”,引导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而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较特殊的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采取听证,对个别涉及抚养权问题的离婚案件在判决之前,合议庭前往儿童生活所在地召集基层组织人员、相关亲属及邻居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行判决,以最周全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渝中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试点推行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法院,自2008年10月以来发出了2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还建立了三级纠纷解决网络,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现场劝阻和制止,对施暴方进行教育、劝解,对受害方提供法律帮助;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由纠纷解决网络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期间,由纠纷解决网络协助法院监督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
永川区人民法院则设立庭前调解中心以化解家事纠纷。针对离婚案件,在立案之初,如果发现存在调解的可能,则仅作预登记,由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或聘请的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说服教育,使不少家事纠纷在正式立案之前就得以化解。
该院民一庭庭长谢英姿告诉记者,家事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及情感伦理问题,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社会性特点,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已无法满足家事案件日渐突出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提出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要求。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转变审判理念、方式和调整工作机制,更好适应公民的司法需求,实现家事审理的专业化、人性化,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前,家事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多,辖区内一审家事案件每年收案总数量长期保持在15000件左右。经济欠发达地区家事案件数量在传统民事案件数量中所占比例较高,可达40%。二是案件审理难度大,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和情感色彩,裁判结果更应兼顾发挥惩恶扬善、引领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风尚的效果。家事财产类型的日趋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中股票、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公司股权、出借高利贷的债权、古董、字画等财产类型不断出现,在中心城区尤为突出。另外一审家事案件送达难、缺席审理比例逐年上升。三是涉家暴案件举证难、认定难,人身保护令执行难。由于家暴行为客观上具有隐蔽性,很少有目击证人,加之多数家事纠纷当事人主观上证据意识缺乏,必然导致举证难。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1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674件,其中起诉涉及家庭暴力的有64件,但在庭审中受害方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举证难必然导致认定难,荣昌区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的345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为47件,仅占4.9%。由于执行缺乏程序保障,导致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受限。
谢英姿还介绍了辖区两级法院在家事审判中采取的多种“妙招”。
如巴南区人民法院,针对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尝试“生活适应期”,即延缓判决。并向已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的家长们发放“法制宣传卡”,引导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而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较特殊的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采取听证,对个别涉及抚养权问题的离婚案件在判决之前,合议庭前往儿童生活所在地召集基层组织人员、相关亲属及邻居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行判决,以最周全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渝中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试点推行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法院,自2008年10月以来发出了2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还建立了三级纠纷解决网络,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现场劝阻和制止,对施暴方进行教育、劝解,对受害方提供法律帮助;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由纠纷解决网络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期间,由纠纷解决网络协助法院监督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
永川区人民法院则设立庭前调解中心以化解家事纠纷。针对离婚案件,在立案之初,如果发现存在调解的可能,则仅作预登记,由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或聘请的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说服教育,使不少家事纠纷在正式立案之前就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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