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夺故意伤人 数罪并罚获刑一年四个月
2016-03-29 09:31: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丰城法院 | 作者: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至丰城市尚庄街道滨湖公园,停好摩托车后坐在路边一石凳上。不久,被害人温某肩背挎包从李某面前走过,李某即尾随其后,从身后将温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700余元及一部苹果6手机等物。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
2014年7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朱某等人在贵州省某小区栋工地上干活,李某所在外架班的钢管压住了朱某所在钢筋班的钢筋,导致钢筋班无法施工,朱某找到李某让其将钢管移开,因此,双方发生口角,李某遂用工地上的钢筋对朱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后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家属与其务工所在的劳务公司、务工工地钢筋班负责人、务工工地外架班负责人、外架班班长一起共同赔偿被害人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在故意伤害罪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至丰城市尚庄街道滨湖公园,停好摩托车后坐在路边一石凳上。不久,被害人温某肩背挎包从李某面前走过,李某即尾随其后,从身后将温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700余元及一部苹果6手机等物。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
2014年7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朱某等人在贵州省某小区栋工地上干活,李某所在外架班的钢管压住了朱某所在钢筋班的钢筋,导致钢筋班无法施工,朱某找到李某让其将钢管移开,因此,双方发生口角,李某遂用工地上的钢筋对朱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后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家属与其务工所在的劳务公司、务工工地钢筋班负责人、务工工地外架班负责人、外架班班长一起共同赔偿被害人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在故意伤害罪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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