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赛狗”牟利 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6-02-17 10:5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法院 | 作者:丰法宣
狗,一直以来被视为人类的好朋友。然而,有人却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开设赌场“赛狗”,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月16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开设赌场案。
50多岁的王某平日喜欢“玩狗”,经常跑去沛县、山东等地看赛狗,发现这些地方的赛狗场比较挣钱后,便决定自己开设赛狗场。在随后几个月时间里,王某投资20万左右建设了“赛狗”场地,包括一圈600米的椭圆跑道、跑道两侧的轨道、轨道上安装的“电兔子”、起跑箱、狗笼等。每次由两只狗进行比赛,狗主人及旁观者进行下注,两边下注相同时比赛开始。两只狗同时从起跑箱出发,追逐跑道上架设的“电兔子”,先跑到终点的为赢。王某等人从败者方的赌注中抽取20%渔利后,胜者赢得剩下的部分。
为了避免出现两只狗相距太近难以区分先后的情况,王某还专门安排一人在终点处用摄像机录像,通过回看录像来确定胜者。在人员分工方面,王某负责组织人员参与赛狗,其子王某波则负责操控机器设备,魏某等人则负责收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王某等人以赛狗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取渔利1万余元。去年6月,王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7月,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王某已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根据三人各自的犯罪情节,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0多岁的王某平日喜欢“玩狗”,经常跑去沛县、山东等地看赛狗,发现这些地方的赛狗场比较挣钱后,便决定自己开设赛狗场。在随后几个月时间里,王某投资20万左右建设了“赛狗”场地,包括一圈600米的椭圆跑道、跑道两侧的轨道、轨道上安装的“电兔子”、起跑箱、狗笼等。每次由两只狗进行比赛,狗主人及旁观者进行下注,两边下注相同时比赛开始。两只狗同时从起跑箱出发,追逐跑道上架设的“电兔子”,先跑到终点的为赢。王某等人从败者方的赌注中抽取20%渔利后,胜者赢得剩下的部分。
为了避免出现两只狗相距太近难以区分先后的情况,王某还专门安排一人在终点处用摄像机录像,通过回看录像来确定胜者。在人员分工方面,王某负责组织人员参与赛狗,其子王某波则负责操控机器设备,魏某等人则负责收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王某等人以赛狗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取渔利1万余元。去年6月,王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7月,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王某已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根据三人各自的犯罪情节,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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