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路收费、敲诈勒索 11名被告人落入法网
2016-02-16 14:58: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以赵光冬为首的11名被告人拦路收费、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光冬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的10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至二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元月,为获取利益以支持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赵光冬组织李某、刘某、吴某、王某、赵某某、徐某、徐某某、高某、吴某某、刘某等人在颍上县六十铺镇马小村幸福桥头、马小村铁路桥西、高菜园村小高庄到谢庄的水泥路、高菜园村小高庄高速公路桥东等地,采用小轿车、电瓶三轮车堵路拦截车辆相威胁,向路过此处的大货车驾驶员或车主强行索要过路费50元至100元不等,否则不让通行。为方便管理,赵光冬对其成员进行分工,将所有人员进行分组:赵光冬、李某、赵某某、刘某一组;徐某、吴某、吴某某一组;王某、徐某某、高某一组,三组人员轮流拦车收费,赵光冬负责指挥并亲自统计过往的车辆数,然后和该天负责收费的人员进行核对,每组人员将每天收到的钱全部交给赵光冬,由赵光冬负责统一分配,每次赵光冬都分得其中的大部分,剩下的钱由其成员均分。赵光冬等人拦车收费持续一个多月之久,其中赵光冬组共敲诈所得约三万元,徐某所在组共敲诈所得约三万元,王某所在组共敲诈所得约五万元,三组共敲诈所得约十万元。
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4月,赵光冬纠集赵某、刘某等人多次到颍上县六十铺镇赵庄村某建筑工地上威胁、辱骂建筑工人,阻挠建筑工地施工,以建房手续不合法为由向建筑方强行索取人民币10000元;2014年2月,颍上县六十铺镇某石料厂合伙人闫某因家庭纠纷,便找到被告人赵某帮忙解决,赵某提出要与其签订一份假的石料厂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人赵某依假协议称某石料厂有他的一半股份,并以此为由,对外卖石料厂的石子,在遭到朱某的丈夫姜某阻止,赵某安排车辆围堵石料厂大门,并以需补偿停产损失为由,索取姜某人民币一万元。赵某仍不满足,又安排李某驾驶货车堵石料厂的大门,指使其舅舅从六十铺敬老院找来聋哑和残疾人员,阻挠石料厂正常生产经营。赵光冬、赵某、李某三被告人围堵石料厂十余日,胁迫白某及儿子交付5万的高利贷利息,方才罢休。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光冬、李某、赵某等人为了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徐某、吴某、王某、徐某某、高某、吴某某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刘某、赵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赵光冬、李某、赵某为纠集者,以刘某、徐某、吴某、王某、徐某某、高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颍上县六十铺镇区域内,实施了系列敲诈勒索等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光冬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三起敲诈勒索罪行处罚。颍上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赵光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吴某、徐某、王某、高某、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元月,为获取利益以支持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赵光冬组织李某、刘某、吴某、王某、赵某某、徐某、徐某某、高某、吴某某、刘某等人在颍上县六十铺镇马小村幸福桥头、马小村铁路桥西、高菜园村小高庄到谢庄的水泥路、高菜园村小高庄高速公路桥东等地,采用小轿车、电瓶三轮车堵路拦截车辆相威胁,向路过此处的大货车驾驶员或车主强行索要过路费50元至100元不等,否则不让通行。为方便管理,赵光冬对其成员进行分工,将所有人员进行分组:赵光冬、李某、赵某某、刘某一组;徐某、吴某、吴某某一组;王某、徐某某、高某一组,三组人员轮流拦车收费,赵光冬负责指挥并亲自统计过往的车辆数,然后和该天负责收费的人员进行核对,每组人员将每天收到的钱全部交给赵光冬,由赵光冬负责统一分配,每次赵光冬都分得其中的大部分,剩下的钱由其成员均分。赵光冬等人拦车收费持续一个多月之久,其中赵光冬组共敲诈所得约三万元,徐某所在组共敲诈所得约三万元,王某所在组共敲诈所得约五万元,三组共敲诈所得约十万元。
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4月,赵光冬纠集赵某、刘某等人多次到颍上县六十铺镇赵庄村某建筑工地上威胁、辱骂建筑工人,阻挠建筑工地施工,以建房手续不合法为由向建筑方强行索取人民币10000元;2014年2月,颍上县六十铺镇某石料厂合伙人闫某因家庭纠纷,便找到被告人赵某帮忙解决,赵某提出要与其签订一份假的石料厂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人赵某依假协议称某石料厂有他的一半股份,并以此为由,对外卖石料厂的石子,在遭到朱某的丈夫姜某阻止,赵某安排车辆围堵石料厂大门,并以需补偿停产损失为由,索取姜某人民币一万元。赵某仍不满足,又安排李某驾驶货车堵石料厂的大门,指使其舅舅从六十铺敬老院找来聋哑和残疾人员,阻挠石料厂正常生产经营。赵光冬、赵某、李某三被告人围堵石料厂十余日,胁迫白某及儿子交付5万的高利贷利息,方才罢休。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光冬、李某、赵某等人为了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徐某、吴某、王某、徐某某、高某、吴某某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刘某、赵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赵光冬、李某、赵某为纠集者,以刘某、徐某、吴某、王某、徐某某、高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颍上县六十铺镇区域内,实施了系列敲诈勒索等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光冬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三起敲诈勒索罪行处罚。颍上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赵光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吴某、徐某、王某、高某、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