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中院首例财产保全保单“出炉”
2016-02-15 09:36: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 作者:范宣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单保函上载明:“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经贵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抚州中院根据该《保单保函》,裁定冻结被申请人1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悉,这是该院准许接受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采取的首例诉讼财产保全,标志着该院已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拓了新径。
为了防止被告在判决前对财产采取转移、藏匿或变卖,原告多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该院引入保险担保作为保全担保的形式,为情况紧急,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不仅拓宽了担保渠道,降低保全工作的风险,更加便利了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悉,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提供的保险担保险种已报保监会备案批准,抚州中院亦出台文件,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等保险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抚州中院根据该《保单保函》,裁定冻结被申请人1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悉,这是该院准许接受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采取的首例诉讼财产保全,标志着该院已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拓了新径。
为了防止被告在判决前对财产采取转移、藏匿或变卖,原告多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该院引入保险担保作为保全担保的形式,为情况紧急,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不仅拓宽了担保渠道,降低保全工作的风险,更加便利了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悉,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提供的保险担保险种已报保监会备案批准,抚州中院亦出台文件,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等保险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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