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
2016-02-01 08:54: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曹谅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增强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延伸和发挥审判职能,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司法建议书制作流程为主线,就司法建议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形式内容、制作发送、跟踪落实、管理保障等六个方面作出规范和细化。
一是明确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高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改进工作,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是列明适用范围及制作标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等10种情形,明确规定应采用规范的书面建议书形式提出司法建议。需要与被建议单位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也可采取书面建议和交流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建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保密规定,建议内容一般不涉及具体人员或事项的处理。
三是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须由院长签发。下级法院拟向上一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提请高院审核后发送,必要时由高院发送。司法建议书送达后,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并跟踪记录落实情况,反馈期限届满仍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应当主动进行询问或回访。发出司法建议后,发现所提建议内容不当或者不具可行性的,应及时发函撤回。承办部门应当在司法建议办结后填写《司法建议情况表》,报本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备查,并及时立卷归档。
四是完善管理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制定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的意见,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取得实效。高院研究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分别确定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本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司法建议工作信息库。对优秀或者重大司法建议,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题稿件、上传法院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一是明确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高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改进工作,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是列明适用范围及制作标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等10种情形,明确规定应采用规范的书面建议书形式提出司法建议。需要与被建议单位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也可采取书面建议和交流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建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保密规定,建议内容一般不涉及具体人员或事项的处理。
三是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须由院长签发。下级法院拟向上一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提请高院审核后发送,必要时由高院发送。司法建议书送达后,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并跟踪记录落实情况,反馈期限届满仍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应当主动进行询问或回访。发出司法建议后,发现所提建议内容不当或者不具可行性的,应及时发函撤回。承办部门应当在司法建议办结后填写《司法建议情况表》,报本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备查,并及时立卷归档。
四是完善管理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制定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的意见,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取得实效。高院研究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分别确定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本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司法建议工作信息库。对优秀或者重大司法建议,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题稿件、上传法院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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