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入户抢钱 三人犯抢劫罪判刑又罚金
2016-01-19 08:46:14 | 来源:北京昌平法院 | 作者:姚杨超
被告人王甲(化名)、王乙(化名)称,他们跟着杨某买“黑股票”赔了很多钱,想找杨某还钱,便邀王丙(化名)一起,持刀进入杨某家中,劫得现金13万余元、千足金项链一条、手表7块等财物。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甲、王乙和王丙均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015年6月18日晚10点多,王甲伙同王乙和王丙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停车场,持刀对杨某进行威胁、捆绑,随后,他们驾车将杨某带到了某路路边,又用胶布蒙住杨某脸部,持刀并以语言相威胁要求其拿出现金。之后,三人又将杨某带到了杨某的住处,捆绑并殴打家中的保姆李某,还对杨某的妻子进行捆绑,采用持刀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杨某家中现金、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7万元,还有千足金项链一条、手表七块等物品。凌晨3点左右,三被告人给杨某、杨某的妻子和保姆分别服用安眠药后,陆续离开现场。
据被告人王甲供述:他跟着杨某玩彩票输了30多万元,王乙也跟着杨某玩,也输了30多万,他们便商量着去找杨某要钱。于是王甲找来了自己的发小王丙,帮忙一块儿去讨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其当事人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王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追债而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王甲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乙的辩护人认为,王乙自愿认罪,赃款已经退还,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人身伤害,可以从轻处罚;王丙的辩护人认为,王丙构成自首,且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所得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起获;被告人王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公安机关起获赃物手表一块,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三名被告人通过事先预谋、准备工具、跟踪踩点、寻找时机等方式完成犯罪预备,后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等手段完成了抢劫行为,又向被害人喂食了安眠药,得以逃离作案现场。这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辩护人认为王甲是从犯的意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甲、王乙在犯意产生、犯罪预备至犯罪实行、既遂的整个过程均表现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犯抢劫罪,王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王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王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2015年6月18日晚10点多,王甲伙同王乙和王丙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停车场,持刀对杨某进行威胁、捆绑,随后,他们驾车将杨某带到了某路路边,又用胶布蒙住杨某脸部,持刀并以语言相威胁要求其拿出现金。之后,三人又将杨某带到了杨某的住处,捆绑并殴打家中的保姆李某,还对杨某的妻子进行捆绑,采用持刀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杨某家中现金、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7万元,还有千足金项链一条、手表七块等物品。凌晨3点左右,三被告人给杨某、杨某的妻子和保姆分别服用安眠药后,陆续离开现场。
据被告人王甲供述:他跟着杨某玩彩票输了30多万元,王乙也跟着杨某玩,也输了30多万,他们便商量着去找杨某要钱。于是王甲找来了自己的发小王丙,帮忙一块儿去讨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其当事人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王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追债而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王甲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乙的辩护人认为,王乙自愿认罪,赃款已经退还,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人身伤害,可以从轻处罚;王丙的辩护人认为,王丙构成自首,且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所得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起获;被告人王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公安机关起获赃物手表一块,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三名被告人通过事先预谋、准备工具、跟踪踩点、寻找时机等方式完成犯罪预备,后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等手段完成了抢劫行为,又向被害人喂食了安眠药,得以逃离作案现场。这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辩护人认为王甲是从犯的意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甲、王乙在犯意产生、犯罪预备至犯罪实行、既遂的整个过程均表现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犯抢劫罪,王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王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王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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