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聘工人采矿 致重大事故老板获刑二年
2016-01-12 14:59:46 | 来源:玉林法院 | 作者:陈建章
家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梁某楼在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合伙开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二人死亡。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楼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悉,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梁某楼和段某毅、许某贤(二人另案已判刑)三人以合伙出资的形式,与黎某承签订石场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兴业县葵阳镇中江村根竹榜岭的石场开采石灰石,后由被告人梁某楼聘请梁某峰(另案已判刑)主管石场开采及安全管理工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6月份起,无视安全隐患的存在,擅自购买设备、招聘工人开采石灰石,期间虽经兴业县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执行,2014年1月2日17时许,石场工人黄某、陆某在用挖掘机进行生产作业时,被山上落石当场砸死,造成重大事故发生。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楼自动向兴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
案发后,石场投资人会同当地镇政府与黄某、陆某安家属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黄某、陆某安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各60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兴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楼作为石场的投资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违章作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考虑到被告人梁某楼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梁某楼和段某毅、许某贤(二人另案已判刑)三人以合伙出资的形式,与黎某承签订石场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兴业县葵阳镇中江村根竹榜岭的石场开采石灰石,后由被告人梁某楼聘请梁某峰(另案已判刑)主管石场开采及安全管理工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6月份起,无视安全隐患的存在,擅自购买设备、招聘工人开采石灰石,期间虽经兴业县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执行,2014年1月2日17时许,石场工人黄某、陆某在用挖掘机进行生产作业时,被山上落石当场砸死,造成重大事故发生。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楼自动向兴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
案发后,石场投资人会同当地镇政府与黄某、陆某安家属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黄某、陆某安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各60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兴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楼作为石场的投资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违章作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考虑到被告人梁某楼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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