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拾钱平分”迷局 男子骗财11万领刑5年
2015-12-28 16:25:21 | 来源:桂平法院 | 作者:许新芳
谎称捡到钱财要与见者平分,广西桂平市男子吴某伙同他人设计“拾钱平分”骗局,成功骗取了7个人的现金、银行存款、首饰、社保金等财物合计114000多元。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陈某在珠海市平沙镇九倾五队某电子厂路段,遇到被害人黄某经过,遂由陈某骑摩托车假装掉一包钱在被害人黄某旁边,被告人吴某上前捡起钱假装要与被害人黄某平分。
后陈某回来称掉钱了,问被告人吴某和被害人黄某是否捡到其掉落的钱,并以此为由提出要查看被害人黄某和被告人吴某的银行卡,以查实二人是否已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被告人吴某假装证明自己的清白,拿出自己的银行卡给陈某检查。陈某假装检查后说没有问题,提出要查看被害人黄某的银行账户。被害人黄某为表示其没有捡到钱,回家拿出自己的银行卡和存折各一张交给陈某并告知密码。陈某还要求被害人黄某交出自己手机由其保管,被害人黄某遂将自己的手机交给陈某。被告人吴某和陈某骗取被害人黄某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后借机离去。
后被告人吴某持被害人黄某的银行卡到银行领取了现金人民币16100元,持存折到银行柜台内领取现金人民币16400元,合计人民币32500元。
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和陈某以上述“拾钱平分”方式实施了另6起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梁某、陆某、刘某、陈某华、邱某、葛某的现金、手机、首饰、社保金等数额不等的财物。
据统计,被告人吴某共参与诈骗7起,骗得现金人民币共114300元,金耳环1对,手机2台。
此外,法院查明,2015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桂平市城区某超市的儿童乐园的杂物台处,趁人不注意,将吴某放置在此处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银行卡8张及受害人身份证等物品),并从其中数张银行卡内一共盗窃人民币8800元。
2015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桂平市西山镇新天地步行街温州街某甜品店门口处,利用医学镊子窃取杨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白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699元),作案得手后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共盗窃二起,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108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桂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陈某在珠海市平沙镇九倾五队某电子厂路段,遇到被害人黄某经过,遂由陈某骑摩托车假装掉一包钱在被害人黄某旁边,被告人吴某上前捡起钱假装要与被害人黄某平分。
后陈某回来称掉钱了,问被告人吴某和被害人黄某是否捡到其掉落的钱,并以此为由提出要查看被害人黄某和被告人吴某的银行卡,以查实二人是否已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被告人吴某假装证明自己的清白,拿出自己的银行卡给陈某检查。陈某假装检查后说没有问题,提出要查看被害人黄某的银行账户。被害人黄某为表示其没有捡到钱,回家拿出自己的银行卡和存折各一张交给陈某并告知密码。陈某还要求被害人黄某交出自己手机由其保管,被害人黄某遂将自己的手机交给陈某。被告人吴某和陈某骗取被害人黄某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后借机离去。
后被告人吴某持被害人黄某的银行卡到银行领取了现金人民币16100元,持存折到银行柜台内领取现金人民币16400元,合计人民币32500元。
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和陈某以上述“拾钱平分”方式实施了另6起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梁某、陆某、刘某、陈某华、邱某、葛某的现金、手机、首饰、社保金等数额不等的财物。
据统计,被告人吴某共参与诈骗7起,骗得现金人民币共114300元,金耳环1对,手机2台。
此外,法院查明,2015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桂平市城区某超市的儿童乐园的杂物台处,趁人不注意,将吴某放置在此处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银行卡8张及受害人身份证等物品),并从其中数张银行卡内一共盗窃人民币8800元。
2015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桂平市西山镇新天地步行街温州街某甜品店门口处,利用医学镊子窃取杨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白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699元),作案得手后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共盗窃二起,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108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桂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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