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事实诈骗多名老人财物获刑一年
2015-12-03 15:29:40 | 来源:石城法院 | 作者:连晓钦 胡建芳
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老人财物,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12月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南窜至石城县某敬老院,以帮助赖某夫妇办理低保手续、购买二手冰箱为由骗取赖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分三次从受害人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700元。2015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多次窜至该敬老院,以帮助邓某、许某办理低保手续为由,分多次骗取邓某、许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000元。2015年2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徐某父子办理低保手续、残疾证为由,骗取徐某父子现金人民币103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970元。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陈某提高低保待遇标准为由,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45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陈某的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600元。2015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罗某夫妻办理低保手续为由,骗取罗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罗某的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70元。被告人陈南共计骗取赖某、黄某、邓某、许某、徐某、陈某、罗某人民币共计11920元。被告人陈南没有为上述被害人办理低保手续等事项,所骗现金均由其个人挥霍。
另查明,2015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从陈南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60元;2015年9月7日,陈南的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1760元。2015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如数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赖某、徐某、许某、邓某亦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陈南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南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南窜至石城县某敬老院,以帮助赖某夫妇办理低保手续、购买二手冰箱为由骗取赖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分三次从受害人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700元。2015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多次窜至该敬老院,以帮助邓某、许某办理低保手续为由,分多次骗取邓某、许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000元。2015年2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徐某父子办理低保手续、残疾证为由,骗取徐某父子现金人民币103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970元。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陈某提高低保待遇标准为由,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45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陈某的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600元。2015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罗某夫妻办理低保手续为由,骗取罗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罗某的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70元。被告人陈南共计骗取赖某、黄某、邓某、许某、徐某、陈某、罗某人民币共计11920元。被告人陈南没有为上述被害人办理低保手续等事项,所骗现金均由其个人挥霍。
另查明,2015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从陈南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60元;2015年9月7日,陈南的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1760元。2015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如数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赖某、徐某、许某、邓某亦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陈南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南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