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人员为牟利出售空白检疫合格证明领刑
2015-12-01 14:18:42 |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 | 作者:郑文慧
1962年出生的李某某作为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竟伙同生猪商贩在没有对生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将用来检疫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卖给他人,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严惩。12月1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至8月份,亳州市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某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官方兽医李某某伙同生猪商贩许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检验检疫将4 3张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联,卖给了江苏省无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户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两人共得票款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将用来检疫生猪的检疫证明在没有对生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出卖给他人,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至8月份,亳州市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某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官方兽医李某某伙同生猪商贩许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检验检疫将4 3张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联,卖给了江苏省无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户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两人共得票款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将用来检疫生猪的检疫证明在没有对生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出卖给他人,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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