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地税局长受贿2.3万流失税款百万获刑
2011-11-16 09:10:29
中国法院网讯 (匡海燕 杨艳) 一税务机关官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近百万元,且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余万元,终被检察机关以犯涉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公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其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被告人李彬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予以认定,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出生于1963年的李某,于1999年至2010年任安徽省凤阳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辖区内企业及经营户贿赂23200元,不征或者少征这些企业及经营户的税款共计922921.36元,造成地方税收损失922921.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922921.36元,造成地方税收损失922921.36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23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其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出生于1963年的李某,于1999年至2010年任安徽省凤阳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辖区内企业及经营户贿赂23200元,不征或者少征这些企业及经营户的税款共计922921.36元,造成地方税收损失922921.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922921.36元,造成地方税收损失922921.36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23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其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