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普法记事
2015-11-30 15:55: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昌婵
  今年,我院开展了“法官培训村官”活动。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带队,由相关业务庭室及审管、宣传部门人员组成培训小组。以乡(镇)、村委和村民小组为点,以培训村委干部,提高其法治思维能力和矛盾调解能力为主要目的,到村委或自然村开设法制课堂,辅以召开代表、委员和村委干部座谈会、现场答疑及现场调解纠纷。在培训过程中,通过与村民的交流和互动,不断了解最基层群众的需求,鼓励他们讲出心里的愿望及最需要法官们解决的问题,在解答的同时,不断调整、充实培训内容及讲课方式,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大的成效。借用一村委干部的话:“这次普法,不仅没有流于形式,更没有过多的讲究形式,只求实效。”

  在东山瑶族乡,针对一个村委的几个村委干部因贪污案发。在去培训之前,我们电话与乡政府联系,听他们最想了解、关注哪方面的法律知识,乡政府负责人希望我们能重点讲解村委干部职务犯罪方面的知识。那一次,我们用最通俗的语言对全镇的村委干部讲解了职务犯罪的概念与形式,我们用提问的方式来引导他们跟上我们的思路,用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来告诉他们,什么是职务犯罪,为什么近年来职务犯罪会在村委干部一级高发。着重讲解了如何才能预防职务犯罪,面对多种惠农资金,村委干部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资金时,不能动心,更不能伸手,要及时发放,绝对不能进行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所谓的“借钱生蛋”行为,为自己谋私利。我们发现,听课的村委干部们有的瞪大了惊奇眼睛,有的在奋笔疾书,有的则频频点头……在课后的座谈中,村委干部们坦率地提出:这样的讲课形式能到村民中间进行更好,内容可以随时调整,受益的人更多。村民们自己懂法知法后,村委干部的工作也会大大减轻。

  我们记下了这一要求。下一站,我讲课地点定在了村委。主讲的内容换成了农村常见的婚姻、相邻纠纷处理。十几个正在旁边建房的村民(自发组的建筑队,以承包村民建房为主)听见我们在讲解相邻纠纷的处理,放下手里的活计就凑到了课堂上。课后他们坦言:

  “我们农闲时外出帮人建房,听了这样的课,以后再遇到主人与邻居争地争界时,会心里判断并依法依理劝解。但是案例太少了点,能多增加些就好了。”

  “是你们时间太紧,后面还有好多方面的内容,还有好多案例。”

  听课时,有村委干部提出:“最近村里家庭暴力的事件比较多,打老婆的,不管老人的都有。都是些家务事,村委干部只能尽量调解,特别是老人们,基于血缘和亲情,不愿意起诉儿子。”针对这类实际情况,我们告诉村委干部们这些事情触犯了哪些法律,应该怎样处理,以后在调解这类矛盾时可以告诉一方当事人,以增加威慑力,纠正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动不动就对老婆动手的男人以及不孝儿子无法无天的心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出现。

  在一个边远的山村,我们对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起诉的是一对年愈80的老年夫妇,他们的二儿子儿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不仅不尽赡养义务,二儿媳还对经常殴打、辱骂公公。在现场走访时,有的村民表示对这种被告人要严惩,以免带坏样子。有的村民则认为,血浓于水,如果儿子儿媳能当着村里人的面向老人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善待老人,则可以从轻处理,毕竟是一家人。各人意见不一,但村委干部和村民一致要求:这个案件能到村里来开庭审理最好,让本村和邻村的人都来看看,来听听。“至少,大伙看了开庭后会知道:年轻人如果不孝,老人可以告到法庭,会有人管。”村委支书跟我们说。

  在我们跟村委干部们讲解如何用足用活司法确认时,课堂的气氛非常热烈。

  “中国的老百姓讲究‘以和为贵’,打官司是很多老百姓不愿意的,因此产生了很多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就是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力,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后不断反悔的情形很常见。有的纠纷看起来已经解决了,但由于当事人仍可反悔,其效力实际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常常由于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而作废。这种结果,使人民调解员的努力白费,威信降低;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丧失信心;更使一些原本简单的民间纠纷最后又进入诉讼程序中,浪费双方精力,财力,浪费司法资源。”法官的开场白,简直就是在坐村委干部们的心声,他们一下子挺直了腰板,瞪大了眼睛。

  课间,有一个村委支书说,他在处理一起家庭分财产的纠纷时,前前后后共调解了六次,协议也写了六次,历时两个多月。

  “每一次都写了协议,双方都签了字,但隔了一两天,不是这个反悔,就是那个反悔。”

  “是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头一天讲得好好的,睡一觉起来又有一方反悔了,搞得我们的调解协议连白纸不如。”

  “以后,我先把这些跟他们讲清楚,签好协议后我陪他们一起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看他还反悔不反悔。”一村委支书翻动着手里的司法确认范本说。

  通过此次讲课我们也发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施行,但很多村委干部却对司法确认制度一无所知,有的人仅听说过,但不知如何操作。通过这次讲课,他们才知道有这样一种途径,既方便,又不需要花钱,最重要的是能在无形中提高村委干部的威信。

  “我们也想读书、看报,想通过报纸和书籍多学点东西,但家里事,村里事和乡里的事,样样要管,实在没有时间坐下来看。”一村委干部指着桌上的报纸,无奈地对我说。由此也可看出,通过我们这种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能让他们记住我们要传达的东西,也能了解他们最需要的东西,我们能在下一次培训中对讲课内容加以调整和增减。我们相信,只要一个村民小组里司法确认一两次,这样的理念就会植根于村民们心里,并自觉加以运用。

  一年来的巡回培训结束,我们发现,受教育的不仅仅是村民,更是我们自己。很多在书本上没法学到的东西,很多在法庭上没法听到的话,我们学到了,听到了,并且加以总结和思考,形成了新的思路和目标,对我们自己的成长,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形成推动力。对村民们而言,很多人在听课以前曾认为“法律”二字距离他们很遥远,更没有想过他 “犯罪”二字会跟他们有联系。但是,无知会铸成大错,“贪”念也往往就在一刹那间产生,如果再加上对法律无知,很容易因为无心无意或因侥幸心理酿成大错。

  “事先预防远胜于事后补救”,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们组成了小组,来到他们中间。如果我们的讲课能对一部分人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我们的辛苦就没有白费,我们的行动是星星之火,借助风势会燎原。我们会持续努力,让更多的人受益。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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