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分文未得亦获刑
2015-11-30 14:28:45 | 来源:龙岩法院 | 作者:陈立烽 俞玮钰
11月27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安溪人黄某某、吴某某冒充国家某某教育局工作人员骗取财物,不仅一分钱未赚到,几天的“劳作”收获的仅是牢狱之灾。
2013年5月底的一天,黄杉某、黄银某(均已判刑)认为攒不到钱便产生诈骗的念头,后确定在漳平市城区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并由他们负责提供准备诈骗使用的手机、电话卡、被害人资料、诈骗话术、银行卡等材料。后回家召集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冒充某某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给被害人,以“完成义务教育可获得财政补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指引被害人到银行转账,通过混乱被害人的转账操作秩序,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入黄杉某等人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账户中。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开始拨打诈骗电话。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离开漳平回家;6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也离开漳平。从2013年6月4日至6月14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参与拨打诈骗电话共计2741次,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拨打诈骗电话3596次。两被告人离开时,黄杉某和黄银某没有骗取到他人钱物。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分别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拨打电话方式骗取他人钱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5月底的一天,黄杉某、黄银某(均已判刑)认为攒不到钱便产生诈骗的念头,后确定在漳平市城区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并由他们负责提供准备诈骗使用的手机、电话卡、被害人资料、诈骗话术、银行卡等材料。后回家召集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冒充某某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给被害人,以“完成义务教育可获得财政补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指引被害人到银行转账,通过混乱被害人的转账操作秩序,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入黄杉某等人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账户中。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开始拨打诈骗电话。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离开漳平回家;6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也离开漳平。从2013年6月4日至6月14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参与拨打诈骗电话共计2741次,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拨打诈骗电话3596次。两被告人离开时,黄杉某和黄银某没有骗取到他人钱物。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分别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拨打电话方式骗取他人钱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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