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移动网络群发短信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三年
2015-11-12 14:17:08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王雪
周某因占用中国移动网络群发短信,日前,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没收。
周某生于1993年,是江苏生东海县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周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并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网络信号,向周围人群发送短信息127 845条,收到短信用户为78727户,造成78727个用户通信中断。检察机关以涉嫌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将周某公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生于1993年,是江苏生东海县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周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并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网络信号,向周围人群发送短信息127 845条,收到短信用户为78727户,造成78727个用户通信中断。检察机关以涉嫌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将周某公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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