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致51万用户通信中断 三人团伙获刑
2014-08-07 14:27:38
庭审现场 曹作和/摄
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伪基站”设备多次非法占用通信频率,群发广告短信,致51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月7日上午,亿联高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胜、总经理陈香豆及员工张冰冰,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朝阳区建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3号楼某室将刘兴胜、陈香豆、张冰冰抓获,并当场起获伪基站设备一组及刘兴胜所有的联想E40笔记本电脑1台、陈香豆所有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被抓获归案之前,刘兴胜、陈香豆或自己、或指使张冰冰于朝阳区十八里店汽配城等地多次使用该设备发送短信。经对在案之伪基站设备进行勘验,可以认定该设备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在被告人控制期间,被用于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路连接中断),并发送广告短信,先后共计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1个手机号对应1个“IMSI识别码”)51万余个,造成51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足一小时)。
据悉,三被告人案发前均系亿联高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其中,刘兴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香豆系总经理,张冰冰系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要经营POS机销售业务,为拓展业务,经在网络上查询了解后,刘、陈二人商量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短信群发设备。据三被告在公安机关供述,他们通常选择到商户集中的地点发布广告短信,例如十八里店、大红门、天通苑等地,发送的短信均为专业办理POS机等内容。
庭审中,刘兴胜当庭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陈香豆辩称其未参与购买伪基站设备及后续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冰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兴胜、陈香豆、张冰冰明知其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被告人虽并非直接追求破坏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自然会导致刑法所禁止的伴随性后果的发生,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三被告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阻断了一定范围内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达致了同物理破坏相当的截断通信线路的效果,可以认定为“截断通信线路”;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三被告使用伪基站设备致51万余名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且脱网期间手机用户无法进行正常的通话,严重影响了不特定用户的手机使用,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鉴于刘兴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稳定,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有立功情节,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冰冰系公司员工,在刘兴胜和陈香豆的指挥下实施犯罪行为,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可认定为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稳定,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有立功情节,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对刘兴胜、张冰冰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香豆所提自己未参与购买伪基站设备及后续事务的辩解,经查与本案在案之其他证据不符,对其辩解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兴胜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陈香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冰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刘兴胜当庭表示上诉,陈香豆表示需要回去考虑,张冰冰则明确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朝阳区建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3号楼某室将刘兴胜、陈香豆、张冰冰抓获,并当场起获伪基站设备一组及刘兴胜所有的联想E40笔记本电脑1台、陈香豆所有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被抓获归案之前,刘兴胜、陈香豆或自己、或指使张冰冰于朝阳区十八里店汽配城等地多次使用该设备发送短信。经对在案之伪基站设备进行勘验,可以认定该设备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在被告人控制期间,被用于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路连接中断),并发送广告短信,先后共计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1个手机号对应1个“IMSI识别码”)51万余个,造成51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足一小时)。
据悉,三被告人案发前均系亿联高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其中,刘兴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香豆系总经理,张冰冰系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要经营POS机销售业务,为拓展业务,经在网络上查询了解后,刘、陈二人商量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短信群发设备。据三被告在公安机关供述,他们通常选择到商户集中的地点发布广告短信,例如十八里店、大红门、天通苑等地,发送的短信均为专业办理POS机等内容。
庭审中,刘兴胜当庭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陈香豆辩称其未参与购买伪基站设备及后续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冰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兴胜、陈香豆、张冰冰明知其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被告人虽并非直接追求破坏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自然会导致刑法所禁止的伴随性后果的发生,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三被告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阻断了一定范围内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达致了同物理破坏相当的截断通信线路的效果,可以认定为“截断通信线路”;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三被告使用伪基站设备致51万余名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且脱网期间手机用户无法进行正常的通话,严重影响了不特定用户的手机使用,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鉴于刘兴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稳定,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有立功情节,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冰冰系公司员工,在刘兴胜和陈香豆的指挥下实施犯罪行为,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可认定为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稳定,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有立功情节,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对刘兴胜、张冰冰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香豆所提自己未参与购买伪基站设备及后续事务的辩解,经查与本案在案之其他证据不符,对其辩解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兴胜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陈香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冰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刘兴胜当庭表示上诉,陈香豆表示需要回去考虑,张冰冰则明确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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