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工伙同他人骗取夺标“活动费”获刑11年
2015-11-11 15:39:37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郭金生 张慧
  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高校职工伙同他人,骗取校内工程夺标“活动费”案件,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牛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牛某系重庆市某天然气公司职工,王某为重庆市某高校后勤与国有资产处工作人员。2013年5月,牛某经王某介绍,认识工程老板周某,王某告知周某,自己握有牛某银行存款1000万元,牛某在社会上有各种关系。

  2013年6月,王某与牛某商定,借重庆市某高校集资房建设项目谋利。不久后,两人约周某在重庆见面,王某向周某称自己和牛某有各种社会关系,可在集资房建设项目竞标过程中帮周某夺标,要求周某出资100万元作为夺标“活动费”,交由牛某保管。周某在同年6月26日、7月16日分两次将100万元存入牛某账户。

  2013年9月下旬,王某指使牛某再向周某索要“活动费”100万元,周某于10月初给牛某汇款80万元。工程开标后,周某未夺标,要求归还“活动费”175万元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180万“活动费”除应周某要求给胡某汇款5万元外,被牛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96.45万、支付购房款20万元,应王某要求给其女儿王某1.5万元,为王某配眼镜6000元,剩余部分被二人共同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决王某、牛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10万元;责令王某、牛某共同退赔周某经济损失175万元。王某以自己向周某吹嘘牛某的社会关系发生在谈重庆市某高校工程项目之前,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占有使用周某给牛某的钱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认定,王某、牛某的供述与周某的陈述可以印证王某、牛某在与周某谈重庆市某高校集资房建设项目之前和当天,均向周某吹嘘过牛某的社会关系,让周某相信二人能够帮助其夺标,该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王某、牛某事前商量利用周某来投标一起找点钱的事实;之后,两人虚构牛某的社会关系、能够帮助周某夺标的事实,以需要“活动费”为名,骗取了周某的财物;牛某收到周某的款后,王某安排牛某为其支付了部分花销。因此,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的事实和行为。原判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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