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只要用心:1%也会变为100%
2015-11-03 16:0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远提
  今年6月8日,作为法官,我收到一件原告为广西百色某公司诉被告丘某和王某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经阅卷,在案件卷宗内,除从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了解到丘某住所地为福建省上杭县某村、王某为福建省安溪县某村外,再没有其他电话或联系信息。通过电话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了解,得知丘某原在百色打工,王某也曾在百色开了一家门店,但如今两被告都不知去向且电话停机,原告公司才不得已为实现自身的债权向法院起诉。按常理,两被告再回福建老家乡村生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由书记员将该案相关应诉材料寄往福建两被告的户口所在地被快递退还后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结案无疑。这一处理方式对我这个主审法官来说,既合法又轻松。但是我想,这样的结果,既不是原告起诉的最终目的,也不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事实,更谈不上案结事了人和。想到在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话时得知,原告之所以借款给被告丘某,是因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亦为丘某老乡,借款不是为了赢利,而是因丘某遇到了困难出于同情而借,但要求丘某须有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这一情节,我要求原告尽一切可能找到丘某的联系方式提交法院。

  通过老乡问老乡,不过几天,书记员小邹接到原告公司电话说已打听到丘某和王某的电话号码,我立即致电丘某告知其被诉情况,电话那头,丘某说自己两个月前已到福建省漳州市务工,借钱是事实,只是新到一个地方已换电话号码未及时告知原告,请法院将诉讼材料寄给他。诚恳之情溢于言表!挂了丘某的电话,我又立即致电王某,王某听说被诉情况后十分震惊,称自己现转到广西凭祥市做生意,与丘某熟悉是实,但根本未为丘某担保,也没有为此得签过任何字。我告知王某收到应诉材料后再向法院书面陈述其答辩意见,并由书记员小邹将两人的应诉材料分别寄往福建漳州和广西凭祥。该案终于不用公告送达,先后可节约近半年的诉讼期间了!

  6月22日,我收阅丘某寄回的送达回证,其除了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外,还在备注栏写上“右江区法院,本人已收到贵院传票,并与借款人联系协商事情解决方案。”6月25日,我收阅王某要求对借条上的签名和捺印进行鉴定的申请书。6月28日,我接到王某来电,称收到丘某承认在涉本案借款借条上冒充王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和按手印向王某表示道歉的电话。我将本案案情详细反馈给原告方,并了解到原告方亦未亲眼目睹王某在丘某所写借条上签名和捺印,即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则,提出原告放弃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丘某达成还款协议,不必起动鉴定程序的建议,原告方明确表示同意。书记员小邹根据各方当事人电话中的口头意思表示制作主要内容为由被告丘某于2015年底归还原告所借款项的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先后寄给原告及远在福建与凭祥的各方面当事人签字。7月17日,调解笔录的签字和调解书的签收完毕,本案顺利审结。

  看了此案办理经过,熟悉民诉法的人们都知道,如果法官草率公告判决本案,判决结果不仅违背了本案王某不存在担保责任的事实,而且在执行阶段很可能走入申诉或再审程序;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而且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不但实现不了案结事了人和,相反的是案未结,事未了,人难和!当然,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也很难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子!法官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案情尽最大的努力把握好切入点,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