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可购买内部指标房 男子诈骗148万获刑12年
2015-10-14 14:30:53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刘媛 李益庆
男子对外谎称可购买到内部指标房、车位等,并以此骗取他人财物。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3年10月,在得知被害人胡某夫妇想购买房屋后,被告人叶某让王某(身份信息不详)假扮万达公司的张总,并谎称可以通过张总购买到该公司的内部指标房,需要共计53.52万元。胡某夫妇于11月和12月分三次将53.52万元存入或者转入被告人叶某本人和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谎称3月26日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并向胡某借款5万元急用。3月25日胡某将5万元转入被告人叶某的银行账户中。后经胡某夫妇多次催讨,被告人叶某于9月退还了1万元。
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叶某又以政协委员、部队干部等身份,以帮人他人购买内部指标房、车位、找工作等为名,共骗取严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2.1795万元,案发前归还了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8.19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10月,在得知被害人胡某夫妇想购买房屋后,被告人叶某让王某(身份信息不详)假扮万达公司的张总,并谎称可以通过张总购买到该公司的内部指标房,需要共计53.52万元。胡某夫妇于11月和12月分三次将53.52万元存入或者转入被告人叶某本人和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谎称3月26日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并向胡某借款5万元急用。3月25日胡某将5万元转入被告人叶某的银行账户中。后经胡某夫妇多次催讨,被告人叶某于9月退还了1万元。
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叶某又以政协委员、部队干部等身份,以帮人他人购买内部指标房、车位、找工作等为名,共骗取严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2.1795万元,案发前归还了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8.19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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