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又一件离婚案件办完了
2015-09-29 14:16: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9月28日中午十一时许,黄某、钟某先后领取了离婚调解书,一件离婚案件办理完毕。
这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
起诉
2015年9月9日,官店镇的钟某向官店法庭起诉称其与妻子黄某2012年10月16日在钟某家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1月18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打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庭当天登记后依法受理了钟某的诉讼。
送达
9月9日,我从黄某住所地群众中了解到黄某在外打工。好不容易,我终于打听到了黄某的电话。黄某称自己在广东,回家不方便,我询问到了她的QQ号码,征得她同意后,通过QQ聊天方式给她传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为便于当事人监督法官办案,我并给她传送了一份廉政监督卡。
第一次开庭
预定的开庭时间到了。9月24日上午9时,我按时到达官店法庭审判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阳法律服务所的王某到了,被告席上空空如也。书记员小曾报告被告没有到庭。传票是严肃的,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吧!庭审照常进行。原告陈述、举证、代理人发表意见……一个小时,宣判前的庭审程序完全结束,我宣布休庭,准备下午3时宣判。
插曲
11时30分,正在我草拟判决书的时候,黄某打来电话,她诚恳地承认了没有按期出庭的错误,请求法院谅解。她说她已经感到武汉,估计晚上可以到县城,25日回官店。“案件已经开庭,照判不误”,我想这样回答她。可是,话到嘴边却没有说出来。不按时到庭原本不该,可是,大老远地,她毕竟要回来了,回来了不能解决问题,岂不是花钱白跑一趟?我把黄某要回家的消息告诉了钟某,钟某本来就对能否判决离婚拿不定主义,“如果不能调解离婚,又得等好久才能起诉,还要缴钱”,钟某说,他请求法庭在判决前再开一次庭,他希望在再一次的庭审中调解离婚。双方在“再开一次庭”这点上没有争议,为了“案结事了”,我决定再次开庭。黄某25日到县城,钟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建始去了,钟某希望在县法院开庭;我25日要到县城办事,在县城开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都方便,就定25日上午9时在县法院开庭吧!
第二次开庭
我原以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又无子女,调解离婚应该不成问题。可谁想到,黄某根本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双方除了对结婚时间、举行婚礼、生育等情况没有争议外,在夫妻感情、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观点大相径庭:一个说长期分居,一个说去年腊月才开始分居;一个说没有共同财产,一个说购买过房屋;一个说有数万元存款,一个说压根儿就没有这回事……黄某也委托了某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双方唇枪舌战,车马不让。十二时,我只得宣布休庭。
休庭后,我又和小曾分别找当事人谈心,疏通、劝导。黄某冷静考虑后终于认识到双方已经不能和好了,“长痛不如短痛”,同意调解离婚。双方都同意我的意见:争取调解离婚,“好说好算”。毕竟,钟家、黄家相距不过十公里,低头不见抬头见。
第三次开庭
下午三时,县法院,第三次开庭。因为有中午休庭后的大量调解工作做铺垫,这次没有了先前的火药味。双方本着既尊重法律又讲情理的态度心平气和地协商,很快达成了协议:离婚;黄某将带到钟某家的嫁妆赠与鹏某所有;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归钟某所有,钟某给予黄某应分得的财产价款35000.00元,限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婚后的共同债权,谁经手的归谁享有;共同债务,谁经手的由谁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由钟某负担。双方并且约定:钟某按期交款协议才生效。
开庭之后
钟某回官店了,黄某回官店了。
我一遍又一遍地给钟某打电话,督促其按时交款。27日上午,钟某将35000元钱转到了法庭指定的账户。我电话通知黄某28日中午十二时前到官店法庭领钱、通知双方当事人28日中午十二时前到官店法庭领取调解书后,当天和小曾冒着风雨从县法院往百余公里外的官店法庭赶。我们是晚上八时许赶回法庭的。
法庭的办案专网又断线了!调解书无法打印!我们连夜联系县电信公司,要求其派人抢修。
28日清早,给黄某兑现了财产款。钟某、黄某等了几个钟头,网线还没有修好。赶到县城打印文书来不及了。我向邻近的景阳法庭求助,还好,朱庭长爽快地答应亲自帮我们打印调解书。小曾、老张在开庭,我安排法警小杨开车赶到距离官店法庭三十三公里的景阳法庭领取调解书。
中午十一时许,小杨回到官店法庭。我和小杨、小曾给钟某、黄某送达了离婚调解书。又一件离婚案件办完了。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这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
起诉
2015年9月9日,官店镇的钟某向官店法庭起诉称其与妻子黄某2012年10月16日在钟某家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1月18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打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庭当天登记后依法受理了钟某的诉讼。
送达
9月9日,我从黄某住所地群众中了解到黄某在外打工。好不容易,我终于打听到了黄某的电话。黄某称自己在广东,回家不方便,我询问到了她的QQ号码,征得她同意后,通过QQ聊天方式给她传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为便于当事人监督法官办案,我并给她传送了一份廉政监督卡。
第一次开庭
预定的开庭时间到了。9月24日上午9时,我按时到达官店法庭审判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阳法律服务所的王某到了,被告席上空空如也。书记员小曾报告被告没有到庭。传票是严肃的,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吧!庭审照常进行。原告陈述、举证、代理人发表意见……一个小时,宣判前的庭审程序完全结束,我宣布休庭,准备下午3时宣判。
插曲
11时30分,正在我草拟判决书的时候,黄某打来电话,她诚恳地承认了没有按期出庭的错误,请求法院谅解。她说她已经感到武汉,估计晚上可以到县城,25日回官店。“案件已经开庭,照判不误”,我想这样回答她。可是,话到嘴边却没有说出来。不按时到庭原本不该,可是,大老远地,她毕竟要回来了,回来了不能解决问题,岂不是花钱白跑一趟?我把黄某要回家的消息告诉了钟某,钟某本来就对能否判决离婚拿不定主义,“如果不能调解离婚,又得等好久才能起诉,还要缴钱”,钟某说,他请求法庭在判决前再开一次庭,他希望在再一次的庭审中调解离婚。双方在“再开一次庭”这点上没有争议,为了“案结事了”,我决定再次开庭。黄某25日到县城,钟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建始去了,钟某希望在县法院开庭;我25日要到县城办事,在县城开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都方便,就定25日上午9时在县法院开庭吧!
第二次开庭
我原以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又无子女,调解离婚应该不成问题。可谁想到,黄某根本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双方除了对结婚时间、举行婚礼、生育等情况没有争议外,在夫妻感情、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观点大相径庭:一个说长期分居,一个说去年腊月才开始分居;一个说没有共同财产,一个说购买过房屋;一个说有数万元存款,一个说压根儿就没有这回事……黄某也委托了某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双方唇枪舌战,车马不让。十二时,我只得宣布休庭。
休庭后,我又和小曾分别找当事人谈心,疏通、劝导。黄某冷静考虑后终于认识到双方已经不能和好了,“长痛不如短痛”,同意调解离婚。双方都同意我的意见:争取调解离婚,“好说好算”。毕竟,钟家、黄家相距不过十公里,低头不见抬头见。
第三次开庭
下午三时,县法院,第三次开庭。因为有中午休庭后的大量调解工作做铺垫,这次没有了先前的火药味。双方本着既尊重法律又讲情理的态度心平气和地协商,很快达成了协议:离婚;黄某将带到钟某家的嫁妆赠与鹏某所有;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归钟某所有,钟某给予黄某应分得的财产价款35000.00元,限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婚后的共同债权,谁经手的归谁享有;共同债务,谁经手的由谁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由钟某负担。双方并且约定:钟某按期交款协议才生效。
开庭之后
钟某回官店了,黄某回官店了。
我一遍又一遍地给钟某打电话,督促其按时交款。27日上午,钟某将35000元钱转到了法庭指定的账户。我电话通知黄某28日中午十二时前到官店法庭领钱、通知双方当事人28日中午十二时前到官店法庭领取调解书后,当天和小曾冒着风雨从县法院往百余公里外的官店法庭赶。我们是晚上八时许赶回法庭的。
法庭的办案专网又断线了!调解书无法打印!我们连夜联系县电信公司,要求其派人抢修。
28日清早,给黄某兑现了财产款。钟某、黄某等了几个钟头,网线还没有修好。赶到县城打印文书来不及了。我向邻近的景阳法庭求助,还好,朱庭长爽快地答应亲自帮我们打印调解书。小曾、老张在开庭,我安排法警小杨开车赶到距离官店法庭三十三公里的景阳法庭领取调解书。
中午十一时许,小杨回到官店法庭。我和小杨、小曾给钟某、黄某送达了离婚调解书。又一件离婚案件办完了。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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