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在航母补给基地做工程 男子诈骗280余万获刑11年
2015-09-24 10:31:30 | 来源:重庆一中院 | 作者:徐晓琴 殷坤炙
假冒国企副总,声称在航母补给基地做土石方工程,湖北一男子罗某编造谎言取得他人信任,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285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合同诈骗案,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只有初中文化的罗某本是湖北一农民,梦想快速致富的他经常往来于北京、广州、重庆等地,假冒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对外声称自己“有项目”,可以“搞工程”。
2013年7月,罗某通过许某介绍认识了王某,见王某生意做得不错,便打起了王某的主意。同年10月,罗某伪造了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书”“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虚构“广东珠海横琴岛航母补给基地”土石方运输工程项目,对王某谎称自己取得了该项目承包权,叫王某与其联营施工运输。为取得王某信任,罗某将王某带到广东参观了所谓的“航母补给基地工程岛”、公司办事处,查看了公司营业执照、土石方运输承包协议书等。之后,被告人罗某使用伪造的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骗王某签订了“广东珠海横琴岛航母补给基地”土石方联营施工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罗某要求王某交纳工程保证金,王某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罗某支付285万元。获取资金后,罗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娱乐等。2014年6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重庆合川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与之签订合同的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与其签订合同,并“自愿”交付财物。且罗某在签订合同后亦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从王某处取得的财物未用于工程项目,而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无力归还。罗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到庭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只有初中文化的罗某本是湖北一农民,梦想快速致富的他经常往来于北京、广州、重庆等地,假冒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对外声称自己“有项目”,可以“搞工程”。
2013年7月,罗某通过许某介绍认识了王某,见王某生意做得不错,便打起了王某的主意。同年10月,罗某伪造了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书”“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虚构“广东珠海横琴岛航母补给基地”土石方运输工程项目,对王某谎称自己取得了该项目承包权,叫王某与其联营施工运输。为取得王某信任,罗某将王某带到广东参观了所谓的“航母补给基地工程岛”、公司办事处,查看了公司营业执照、土石方运输承包协议书等。之后,被告人罗某使用伪造的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骗王某签订了“广东珠海横琴岛航母补给基地”土石方联营施工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罗某要求王某交纳工程保证金,王某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罗某支付285万元。获取资金后,罗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娱乐等。2014年6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重庆合川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与之签订合同的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与其签订合同,并“自愿”交付财物。且罗某在签订合同后亦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从王某处取得的财物未用于工程项目,而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无力归还。罗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到庭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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