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摩的载客后抢劫 抢得600元获刑三年
2015-09-23 15:26:05 |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 | 作者:吴云 刘玉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以摩托车载客名义,骗取被害人乘车后,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被害人6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12日6时50分,被告人李某在南昌火车站出站口,谎称自己能以20元的价钱带旅客刘某坐上回高安的客车,并将被害人刘某骗上自己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带刘某上路后中途停下,要刘某支付运费人民币80元,刘无奈之下只好付给被告人李某100元并要其找钱,被告人李某不但不找钱反而要求对方再拿钱并称“不拿钱就捅死你去”,刘只好将钱包中剩下的500元交给李某,后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离开现场。2015年3月16日6时,公安民警在南昌火车站出站口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人民币400元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车费后仍不满足,继续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以欲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的财物,其行为已符合刑法有关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3月12日6时50分,被告人李某在南昌火车站出站口,谎称自己能以20元的价钱带旅客刘某坐上回高安的客车,并将被害人刘某骗上自己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带刘某上路后中途停下,要刘某支付运费人民币80元,刘无奈之下只好付给被告人李某100元并要其找钱,被告人李某不但不找钱反而要求对方再拿钱并称“不拿钱就捅死你去”,刘只好将钱包中剩下的500元交给李某,后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离开现场。2015年3月16日6时,公安民警在南昌火车站出站口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人民币400元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车费后仍不满足,继续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以欲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的财物,其行为已符合刑法有关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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