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一名教师因猥亵多名女学生被判刑
2015-09-09 11:08: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贺州法院 | 作者:卢春燕
广西昭平县一小学代课教师趁辅导作业之机,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动手动脚。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在樟木林乡某村小学当代课教师的身份,在教室里讲台的凳子上多次用手摸小学生叶某某、叶某甲、谢某某、叶某乙、叶某丙的屁股、大腿、胸部及阴部。之后,叶某某的家长发现叶某某行为异常,不愿到学校上课,问明原因后便向杨某某了解情况,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校园里的公共场所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由于少年儿童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反抗能力较差,性侵行为在他们身上时有发生。教育部门及家长要加强性侵犯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更多幼童遭受性侵之害。
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在樟木林乡某村小学当代课教师的身份,在教室里讲台的凳子上多次用手摸小学生叶某某、叶某甲、谢某某、叶某乙、叶某丙的屁股、大腿、胸部及阴部。之后,叶某某的家长发现叶某某行为异常,不愿到学校上课,问明原因后便向杨某某了解情况,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校园里的公共场所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由于少年儿童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反抗能力较差,性侵行为在他们身上时有发生。教育部门及家长要加强性侵犯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更多幼童遭受性侵之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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