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劫盯上女司机 顺带强奸两被告人获重刑
2015-09-02 11:03:31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管琪
近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分别判处主犯王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和十七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14时许,王某、刘某二人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商量抢劫,并邀约刘某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参与。16时许,王某与刘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沟路口处拦下女驾驶员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赵某某送二人到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办事。在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的公路上,王某、刘某等人持刀对赵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0余元、黄金戒指2枚、铂金戒指1枚等金银首饰及银行卡,并胁迫赵某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王某到银行用向赵某某抢劫所得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33500元现金后返回永康村,王某向刘某等人称取了10000余元,并用该10000余元用于分赃,王某、刘某各得4000元。同时,王某还分给刘某1枚黄金戒指,其余款项和所抢首饰由王某占有。之后王某、刘某等人驾驶赵某某的出租车将赵某某拉往六盘水市方向,在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事处的一山上,王某、刘某二人先后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赵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在对赵某某实施抢劫后,又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轮奸赵某某,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刘某二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某、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14时许,王某、刘某二人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商量抢劫,并邀约刘某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参与。16时许,王某与刘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沟路口处拦下女驾驶员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赵某某送二人到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办事。在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的公路上,王某、刘某等人持刀对赵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0余元、黄金戒指2枚、铂金戒指1枚等金银首饰及银行卡,并胁迫赵某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王某到银行用向赵某某抢劫所得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33500元现金后返回永康村,王某向刘某等人称取了10000余元,并用该10000余元用于分赃,王某、刘某各得4000元。同时,王某还分给刘某1枚黄金戒指,其余款项和所抢首饰由王某占有。之后王某、刘某等人驾驶赵某某的出租车将赵某某拉往六盘水市方向,在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事处的一山上,王某、刘某二人先后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赵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在对赵某某实施抢劫后,又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轮奸赵某某,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刘某二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某、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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