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出台规定规范登记立案工作
6种情形当事人可投诉 投诉15日内须答复
2015-09-02 07:4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华锋
为确保登记立案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作出规范。
《规定》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适用范围,设定了立案材料登记接收、补正告知、立案分转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工作流程,特别规定了当事人监督投诉办法。
《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一律接收,当场进行立案登记,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保证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规定》要求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认定起诉、自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立案部门要先行正式立案,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同时,《规定》明确了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规定》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适用范围,设定了立案材料登记接收、补正告知、立案分转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工作流程,特别规定了当事人监督投诉办法。
《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一律接收,当场进行立案登记,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保证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规定》要求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认定起诉、自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立案部门要先行正式立案,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同时,《规定》明确了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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