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挡“风水”阻挠邻居建房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2015-08-14 09:35:56 | 来源:龙岩法院 | 作者:袁友凤
  农村建房讲究朝向、采光、排水,但也有村民因迷信“风水”,引发建房冲突。近日,上杭法院审理了原告钟某生与被告钟某周、钟某源因建房“风水”问题引发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钟某周、钟某源在判决生效后停止侵害,不得阻挠原告钟某生在原房屋宅基地上建房。

  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四兄弟的房屋在原告建房处的右侧后面,双方房屋最近处相距约30米。1992年10月间,原告钟某生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架造房屋,并经村民小组同意,但被告认为原告在其房屋前侧面建房会影响其房屋“风水”,因此,阻扰原告建房。后在村委干部的协调下签订协议限定钟某生建造平房高度,即瓦顶必须与钟某周及兄弟住房大门地平面高上一尺二寸半,1992年底被告以原告钟某建房超高为由拆除原告钟某的椽子、桁子,大打出手,并引发刑事伤害案件,原告钟某向村、镇调解组织申请调处无果,致原告钟某的房屋4年停建。1996年,原告钟某生为顺利建成房屋,与被告钟某源达成协议,双方对原告钟某生建房高度和层数达成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建成一层瓦面平房居住。2013年初,原告及其儿子欲在原址上拆旧建新,第二层砌砖到1.2米时被告以原告违反协议影响风水为由,由被告家人将原告第二层的砖推倒,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并无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告建房对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相邻权也无影响。双方对原告建房高度和层数虽达成协议,但原告是在被告方强力阻止下为顺利建房出于无奈和被告方达成协议。而且,协议限定原告只建平房,以当时原告的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对原告影响不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平房已不能满足原告住房需求,协议限制原告架楼和倒水泥板的内容对原告行使自己物权和宅基地的充分利用将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失公允。在社会经济发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协议,将极大损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和利用,对于原告而言明显不公平。因此,1992年、1996年的两份协议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虽然原告拆旧建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但也应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被告以有协议为由擅自予以拆除显属不当,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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