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车辆钱财帮人“跑路” 构成窝藏罪被判刑一年
2015-08-05 15:55:54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刘媛 罗陆海
  朋友被公安机关追逃,男子为帮助其逃跑,向其提供钱财和车辆。2015年7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听说夏某开枪打死了人这一消息后接到了夏某用新买的手机号打来约见的电话。二人在市房管局附近见面时,夏某向周某吐露了其伙同他人涉嫌杀害他人的事情经过后,周某给了夏某一万元现金并安排张某驾驶借来的越野车将夏某夫妇从南昌送至广东省深圳市。

  2015年9月5日公安部门将夏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于同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次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车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