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将桌上起纷争 携菜刀砍人被判刑二年
2015-07-17 15:00:56 | 来源:平顶山法院 | 作者:周自平 王艺翾
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凡事相互包容体谅,则可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如果动不动就“拔刀相见”,往往会两败俱伤。近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寇某在该村村民家看他人打麻将时,与该村村民姚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经人劝开后回家。被告人寇甲回家得知其父与姚某发生厮打后,携带菜刀伙同寇某、寇乙(外逃)、寇丙、寇丁,前往姚某家,与姚某、姚甲等人发生厮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寇甲手持菜刀将姚甲头部砍伤,寇某用木棍将姚甲头部扪伤,寇乙手持菜刀将姚某右手砍伤。经鉴定,姚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姚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寇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寇某、寇甲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分别判处寇某、寇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寇某在该村村民家看他人打麻将时,与该村村民姚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经人劝开后回家。被告人寇甲回家得知其父与姚某发生厮打后,携带菜刀伙同寇某、寇乙(外逃)、寇丙、寇丁,前往姚某家,与姚某、姚甲等人发生厮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寇甲手持菜刀将姚甲头部砍伤,寇某用木棍将姚甲头部扪伤,寇乙手持菜刀将姚某右手砍伤。经鉴定,姚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姚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寇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寇某、寇甲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分别判处寇某、寇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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