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买烟不敲门引纠纷 醉酒男殴打他人被判刑
2015-07-16 09:34:25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陈自喜
  半夜烟瘾犯了,喝醉酒的王科出门去超市买烟。超市老板已经关门准备休息,王科二话不说撞进来引发口角之争。老板的叔叔老明赶紧上来劝架,不料遭到王科的一顿殴打导致轻伤。该案经房山法院审理,被告人王科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王科从外地来到北京房山一家工地从事水泥工作,每天在工地上忙碌的他出了爱好点小酒外没有什么其他爱好。去年九月份,王科下班后又跑到一家酒馆喝的醉醺醺。喝完后烟瘾上来的他因为烟抽完了,便跑到工地外一家小超市买烟。因为已经晚上十点多了,超市老板已经关门准备休息了。王科一心买烟,也不敲门伸脚踢开超市的门嚷嚷着买烟。超市老板很是生气,指责王科“你买东西也得敲门啊,怎么这样啊。”酒后胆壮,再加上烟瘾犯了难受的王科一句“你一个卖东西的怎么这么多事?”于是你一句我一句,两人开始了口角之争,继而开始肢体冲突。这时候,住在隔壁的超市老板的叔叔老明听到吵闹声赶紧跑过来拉架,在拉架过程中王科持木凳打中老明的头部,导致老明受伤。经鉴定,老明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王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老明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老明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科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王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事发后,王科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王科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判决王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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