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能低价代购加油卡 女子诈骗2300万元获刑
2015-07-07 14:24:33 | 来源:重庆高院 | 作者:谢威利 陈其琨
谎称自己是加油站站长,虚构能低价代购加油卡、超市提货卡和苹果手机,重庆一女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骗取他人3700多万,其中2300余万元无法归还,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5年,罚金230万元,并责令将诈骗款项退赔相关受害人。
家住重庆江北区的明某曾在一加油站工作了半个多月,自动离职后,为维持自己的高消费需求,明某便开始实施诈骗。2013年1月明某和朋友李某一起吃饭时,向李某吹嘘其系某加油站的站长,能购买到8折的加油卡,如果李某有需要可以帮其代购。抱着试一下的心态,李某表示先购买2000元的加油卡。之后,明某自己先垫资,以市场价购买了加油卡后,再以8折的优惠价格转卖给李某,以此骗取李某的信任。之后,李某及其朋友开始不断向明某购买低价加油卡,购买金额从几十万到二三百万不等,期间,明某均能按时返还油卡或现金。2013年12月4日,李某最后一次给明某汇款378万元,但明某并未按期返还该笔款项,之后,李某才发现自己被明某诈骗了。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明某以同样的诈骗手段,向任某、陈某、刘某等人谎称其能帮忙代购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和7-8.5折的超市提货卡、加油卡。在聚拢被害人投资款后,明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以新还旧并支付利润的方式维持资金运作,并从中截取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据被告人明某供述,截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高档服装、房子、车子及旅游等。截至2014年1月案发,明某无法返还被害人的资金额累计达2300余万元。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明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中,明某利用其曾在加油站工作的情况,向他人谎称其系加油站站长,不少受害人也因此相信其有有所谓的“内部关系”可以帮忙买到低价加油卡,从而被骗取了巨额款项。然而据中石油的工作人员证实,一般加油站的加油员并无资格管理、定价或办理加油卡,而且加油卡的折扣需经公司核算后才能确定,加油站的经理也无权限定。而在明某所称的加油站购买加油卡,通常情况下能享受9.9折的优惠,最低能达到9.8折,该站从来没有出售过7-8.5折的加油卡,因此,法官提醒民众在遇到超低价格的加油卡或者其他商品时,应向商家等核实情况,切勿盲目轻信。
家住重庆江北区的明某曾在一加油站工作了半个多月,自动离职后,为维持自己的高消费需求,明某便开始实施诈骗。2013年1月明某和朋友李某一起吃饭时,向李某吹嘘其系某加油站的站长,能购买到8折的加油卡,如果李某有需要可以帮其代购。抱着试一下的心态,李某表示先购买2000元的加油卡。之后,明某自己先垫资,以市场价购买了加油卡后,再以8折的优惠价格转卖给李某,以此骗取李某的信任。之后,李某及其朋友开始不断向明某购买低价加油卡,购买金额从几十万到二三百万不等,期间,明某均能按时返还油卡或现金。2013年12月4日,李某最后一次给明某汇款378万元,但明某并未按期返还该笔款项,之后,李某才发现自己被明某诈骗了。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明某以同样的诈骗手段,向任某、陈某、刘某等人谎称其能帮忙代购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和7-8.5折的超市提货卡、加油卡。在聚拢被害人投资款后,明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以新还旧并支付利润的方式维持资金运作,并从中截取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据被告人明某供述,截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高档服装、房子、车子及旅游等。截至2014年1月案发,明某无法返还被害人的资金额累计达2300余万元。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明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中,明某利用其曾在加油站工作的情况,向他人谎称其系加油站站长,不少受害人也因此相信其有有所谓的“内部关系”可以帮忙买到低价加油卡,从而被骗取了巨额款项。然而据中石油的工作人员证实,一般加油站的加油员并无资格管理、定价或办理加油卡,而且加油卡的折扣需经公司核算后才能确定,加油站的经理也无权限定。而在明某所称的加油站购买加油卡,通常情况下能享受9.9折的优惠,最低能达到9.8折,该站从来没有出售过7-8.5折的加油卡,因此,法官提醒民众在遇到超低价格的加油卡或者其他商品时,应向商家等核实情况,切勿盲目轻信。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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