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青女子好逸恶劳 扒窃他人财物被判刑
2015-06-24 15:05:22 | 来源:郴州法院 | 作者:唐红 罗日法
家住湖南嘉禾县珠泉镇的女子周某,年纪轻轻不仅好吃懒做,而且还沉迷赌博,家人多次劝说也无济于事,最终被家人扫地出门。然而不思悔改的周某却打起了扒窃他人财物的歪主意,结果人财两空。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月18日13时,被告人周某在嘉禾县舂陵宾馆二楼大厅看见正在酒宴大厅用午餐的肖某将衣服挂在椅子靠背上,衣服内口袋里露出钱包,便心生扒窃之念。于是,被告人周某慢慢靠近肖某,趁人不备用手伸进肖某衣服内的口袋迅速地盗走钱包。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将钱包内的现金拿出,并将钱包丢弃在天禧大酒店门前的花园草丛中。当日,被告人周某被群众发现并被扭送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现金7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传统侵财犯罪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实施扒窃行为的,无论扒窃次数和扒窃数额的多少,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实施扒窃行为的地点是宾馆的酒宴大厅,该大厅具有空间相对较大和人员流动先对较多的特点,符合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陌生性的特征。因此,被告人周某在酒宴大厅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扒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15年1月18日13时,被告人周某在嘉禾县舂陵宾馆二楼大厅看见正在酒宴大厅用午餐的肖某将衣服挂在椅子靠背上,衣服内口袋里露出钱包,便心生扒窃之念。于是,被告人周某慢慢靠近肖某,趁人不备用手伸进肖某衣服内的口袋迅速地盗走钱包。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将钱包内的现金拿出,并将钱包丢弃在天禧大酒店门前的花园草丛中。当日,被告人周某被群众发现并被扭送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现金7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传统侵财犯罪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实施扒窃行为的,无论扒窃次数和扒窃数额的多少,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实施扒窃行为的地点是宾馆的酒宴大厅,该大厅具有空间相对较大和人员流动先对较多的特点,符合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陌生性的特征。因此,被告人周某在酒宴大厅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扒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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