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两男子深夜抢劫强奸独行女子获重刑
2015-06-24 10:19:50 | 来源:汉中汉台法院 | 作者:郑波
女子深夜独自在街上行走,被两90后陌生男子骗上车遭遇抢劫强奸。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强奸、抢劫案,被告人白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宗文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白龙,现年20岁,被告人宗文,现年24岁,均系汉台区宗营镇上街村民,两人关系较好。被告人白龙于 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9月,两人因手头经济拮据,遂产生抢劫恶念。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龙驾驶小轿车与被告人宗文二人,用迷彩布遮挡住车辆号牌后,由宗营镇窜至汉中市区,行驶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见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二人上前与被害人王某搭话,以送王某回家为由骗其上车,王某坐在副驾驶位上。车辆行驶至石马坡立交桥时,被害人王某发现车辆行驶路线不对,要求下车,遭到二人拒绝,王某采取抢夺方向盘等反抗行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采取了语言威胁、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拉至汉台区宗营中学附近偏僻路上,通过威胁殴打等手段,先将王某身上所携带的苹果5S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等财物抢走,抢劫实施完毕后,两人产生强奸恶念,在被害人告知刚进行过手术,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前提下,二人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后二被告人用车把被害人拉至汉中经济开发区石门路西段,将其放下车后逃离,被害人随后报警,二被告人被依法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龙、宗文通过持刀威胁、殴打被害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抢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白龙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本案二被告人均系90后,其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让两个家庭的父母伤心悲痛不已。二被告人自已酿下的苦果还需要自己品尝,希望二被告人通过服刑痛改前非,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被告人白龙,现年20岁,被告人宗文,现年24岁,均系汉台区宗营镇上街村民,两人关系较好。被告人白龙于 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9月,两人因手头经济拮据,遂产生抢劫恶念。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龙驾驶小轿车与被告人宗文二人,用迷彩布遮挡住车辆号牌后,由宗营镇窜至汉中市区,行驶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见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二人上前与被害人王某搭话,以送王某回家为由骗其上车,王某坐在副驾驶位上。车辆行驶至石马坡立交桥时,被害人王某发现车辆行驶路线不对,要求下车,遭到二人拒绝,王某采取抢夺方向盘等反抗行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采取了语言威胁、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拉至汉台区宗营中学附近偏僻路上,通过威胁殴打等手段,先将王某身上所携带的苹果5S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等财物抢走,抢劫实施完毕后,两人产生强奸恶念,在被害人告知刚进行过手术,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前提下,二人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后二被告人用车把被害人拉至汉中经济开发区石门路西段,将其放下车后逃离,被害人随后报警,二被告人被依法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龙、宗文通过持刀威胁、殴打被害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抢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白龙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本案二被告人均系90后,其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让两个家庭的父母伤心悲痛不已。二被告人自已酿下的苦果还需要自己品尝,希望二被告人通过服刑痛改前非,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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