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电动车出事故 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2015-06-10 08:49:19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冯利
袁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路过十字路口时,袁某驾车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晚上,袁某在外边吃饭,饭桌上袁某与朋友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饭后,袁某骑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回家,行驶到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路口灯岗处,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袁某没有停车等待,继续驾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杨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轮电动车前部与小客车右侧接触。经鉴定,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3.4mg/100ml,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摩托车。经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袁某表示因为自己的电动车是两轮的,根本没有意识到属于摩托车,一直以为自己的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m。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无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质量93.26kg,车速表量程:0-60km/h,所以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有关规定。该两轮车的动力装置为电动机,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第3.5条关于摩托车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晚上,袁某在外边吃饭,饭桌上袁某与朋友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饭后,袁某骑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回家,行驶到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路口灯岗处,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袁某没有停车等待,继续驾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杨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轮电动车前部与小客车右侧接触。经鉴定,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3.4mg/100ml,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摩托车。经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袁某表示因为自己的电动车是两轮的,根本没有意识到属于摩托车,一直以为自己的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m。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无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质量93.26kg,车速表量程:0-60km/h,所以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有关规定。该两轮车的动力装置为电动机,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第3.5条关于摩托车的规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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