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取保候审再醉驾
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五个月
2018-12-20 10:37: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赵杨 李洪
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又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实刑。近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一辆福特牌SUV,行驶至武陵山大剧院外路段时被交警抓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036mg/100ml。田某于2017年5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吊销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12月29日15时许,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江铃牌SUV,从吉首市乾州世纪山水往吉凤工业园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水云天住宅小区外路段时,追尾碰撞他人车辆。经吉首市交警队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666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危险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并给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驾入刑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发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
201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一辆福特牌SUV,行驶至武陵山大剧院外路段时被交警抓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036mg/100ml。田某于2017年5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吊销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12月29日15时许,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江铃牌SUV,从吉首市乾州世纪山水往吉凤工业园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水云天住宅小区外路段时,追尾碰撞他人车辆。经吉首市交警队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666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危险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并给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驾入刑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发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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