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公布环境资源保护三起典型案件
2015-06-03 11:20:26 | 来源:重庆五中院
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近年来,辖区两级法院每年审结的涉及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逾千件。案件广泛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噪音污染、粉尘污染等环境污染,以及森林、土地、水资源、地质矿产资源、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目前,辖区企业排气、排水污染,噪音污染,盗伐林木,非法采伐珍稀树木,非法捕捞等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的案件较多。特别是非法用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危害严重。重庆五中院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和环境资源的案件中,把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现公布近期裁判的三件典型案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各一件。
案例一:
淘金发财破坏耕地 后果严重最终获刑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赵某某系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因该村民小组位于长江边,常遭受洪涝灾害,赵某某便想通过挖沙淘金改善村民生活。为此,赵某某等人以搞大棚蔬菜为由,于2012年9月成立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筹集资金。赵某某等人筹得资金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两套淘金设备,租用挖机、铲车以及运输车辆等挖沙工具开始在河道土地上挖沙淘金。因河道土地含金量低,淘沙效益不高,赵某某等人便以合作社的名义在该社中坝岛上村民的承包地上进行挖沙淘金。至2013年6月,共淘得砂金17859克,获利4975871元。赵某某等人的挖沙淘金行为形成一个长约200米,宽约70-100米,平均深度超过10米的大坑,导致该村60余户村民的承包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后经有关部门测定,赵某某等人淘金涉及土地面积64余亩,其中41.71亩的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复垦费用共需516.58万元。经群众举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挖沙淘金为目的,采用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村民筹集资金,非法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并致其中41.71亩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保护耕地,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土地、森林、矿藏、水、大气、珍稀动植物等宝贵自然资源常被不法分子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应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和广泛宣传教育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
案例二:
工业园区企业排污被判大额赔偿并被禁止排放侵权
——王某诉重庆润通动力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赔偿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狮子嘴水库从1998年起由王某承包养鱼,承包期限20年。水库上方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B区。自2009年起,王泽保发现其水库出现死鱼现象,怀疑与该工业园流出的污水有关,随即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2011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渔政渔监船检站检测发现,双福工业园区生产污水化学需氧污染非常严重;氨氮浓度严重超标,引起鱼类急性中毒死亡;石油类浓度严重超标,水面上形成的油膜使大气与水面隔绝,破坏正常的充氧条件,易导致水体缺氧;油膜附着于鱼鳃上,使鱼类窒息而死。双福工业园区生产污水长期直接排入是造成狮子嘴水库不断死鱼的直接原因,引起鱼类批量死亡。
2009年以来,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B区已有企业陆续进入,建成并投产。截至2011年8月15日,重庆润通动力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10家企业建成投产。后经重庆市环保局调查,各企业没有按期办理完善各环节的环保审批手续,均存在无证非法排污现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固体废物和部份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及处置不规范;生产、生活废水8家企业均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2013年,狮子嘴水库承包人王某起诉以上企业要求赔偿2009-2012年污染损害赔偿150万余元,并要求停止排放侵害。
2015年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重庆润通动力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10家企业按照排污年份连带赔偿水库承包人污染侵权损失120万余元,并判决禁止10家企业向该水库排放污水。
法官点评: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
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多个企业长期排污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以后继续污染,法院判决禁止各企业排污污染。
案例三:
酒吧噪音扰民受处罚 环保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案
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永川区海棠里酒吧街2013年9月开始建设,2014年4月10日开始营业。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经营,因噪音污染群众投诉反映强烈。永川区环保局对其噪声多次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夜间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2日,永川区环保局依法对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罚款三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永川区环保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2015年3月31日,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造成环境污染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被处罚人受到罚款处罚,且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
淘金发财破坏耕地 后果严重最终获刑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赵某某系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因该村民小组位于长江边,常遭受洪涝灾害,赵某某便想通过挖沙淘金改善村民生活。为此,赵某某等人以搞大棚蔬菜为由,于2012年9月成立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筹集资金。赵某某等人筹得资金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两套淘金设备,租用挖机、铲车以及运输车辆等挖沙工具开始在河道土地上挖沙淘金。因河道土地含金量低,淘沙效益不高,赵某某等人便以合作社的名义在该社中坝岛上村民的承包地上进行挖沙淘金。至2013年6月,共淘得砂金17859克,获利4975871元。赵某某等人的挖沙淘金行为形成一个长约200米,宽约70-100米,平均深度超过10米的大坑,导致该村60余户村民的承包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后经有关部门测定,赵某某等人淘金涉及土地面积64余亩,其中41.71亩的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复垦费用共需516.58万元。经群众举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挖沙淘金为目的,采用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村民筹集资金,非法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并致其中41.71亩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保护耕地,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土地、森林、矿藏、水、大气、珍稀动植物等宝贵自然资源常被不法分子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应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和广泛宣传教育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
案例二:
工业园区企业排污被判大额赔偿并被禁止排放侵权
——王某诉重庆润通动力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赔偿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狮子嘴水库从1998年起由王某承包养鱼,承包期限20年。水库上方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B区。自2009年起,王泽保发现其水库出现死鱼现象,怀疑与该工业园流出的污水有关,随即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2011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渔政渔监船检站检测发现,双福工业园区生产污水化学需氧污染非常严重;氨氮浓度严重超标,引起鱼类急性中毒死亡;石油类浓度严重超标,水面上形成的油膜使大气与水面隔绝,破坏正常的充氧条件,易导致水体缺氧;油膜附着于鱼鳃上,使鱼类窒息而死。双福工业园区生产污水长期直接排入是造成狮子嘴水库不断死鱼的直接原因,引起鱼类批量死亡。
2009年以来,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B区已有企业陆续进入,建成并投产。截至2011年8月15日,重庆润通动力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10家企业建成投产。后经重庆市环保局调查,各企业没有按期办理完善各环节的环保审批手续,均存在无证非法排污现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固体废物和部份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及处置不规范;生产、生活废水8家企业均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2013年,狮子嘴水库承包人王某起诉以上企业要求赔偿2009-2012年污染损害赔偿150万余元,并要求停止排放侵害。
2015年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重庆润通动力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10家企业按照排污年份连带赔偿水库承包人污染侵权损失120万余元,并判决禁止10家企业向该水库排放污水。
法官点评: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
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多个企业长期排污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以后继续污染,法院判决禁止各企业排污污染。
案例三:
酒吧噪音扰民受处罚 环保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案
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永川区海棠里酒吧街2013年9月开始建设,2014年4月10日开始营业。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经营,因噪音污染群众投诉反映强烈。永川区环保局对其噪声多次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夜间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2日,永川区环保局依法对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罚款三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永川区环保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2015年3月31日,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造成环境污染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被处罚人受到罚款处罚,且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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