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公厕居住煤气中毒死亡 家属起诉镇政府未获支持
2015-05-25 08:41: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密云法院 | 作者:寻朝兰
被丈夫赶出家门后,无家可归的李某到村里的公共厕所居住,却因为煤气中毒死亡,其丈夫及其女起诉公共厕所的管理方镇政府,要求某镇政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密云县某村村民,从2011年开始,其夫康某经常对其进行打骂,并长期不让其在家居住,后李某在村委会安排的房屋居住。康某经常到其住处闹事。某日晚,无家可归的李某到该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居住。次日,密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某被发现在公共厕所死亡。经尸检,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李某的丈夫康某及其女高某将某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因镇政府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厕所内的炉火熄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且该厕所没有通风设施,致使李某中毒死亡,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死亡地点位于密云县某镇某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该厕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会负责建造,南北墙均有窗户。2008年,该镇政府雇佣保洁员负责该厕所的管理及清洁工作。冬季为防止厕所内的水管冻裂,保洁员在厕所内放置煤炉一个,并由其使用、管理该煤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相比,公共厕所作为一种免费的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管理者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一般的合理限度,进入该场所的参与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镇政府为防止公共厕所内水管破裂放置煤炉,并由保洁员负责该煤炉的管理工作,且该厕所的南北墙均有窗户,具备了基本的通风条件,能够保证公共厕所的安全使用,尽到了一般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长期滞留在放置煤炉的公共厕所内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本应及时离开,但其仍长时间滞留,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系密云县某村村民,从2011年开始,其夫康某经常对其进行打骂,并长期不让其在家居住,后李某在村委会安排的房屋居住。康某经常到其住处闹事。某日晚,无家可归的李某到该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居住。次日,密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某被发现在公共厕所死亡。经尸检,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李某的丈夫康某及其女高某将某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因镇政府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厕所内的炉火熄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且该厕所没有通风设施,致使李某中毒死亡,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死亡地点位于密云县某镇某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该厕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会负责建造,南北墙均有窗户。2008年,该镇政府雇佣保洁员负责该厕所的管理及清洁工作。冬季为防止厕所内的水管冻裂,保洁员在厕所内放置煤炉一个,并由其使用、管理该煤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相比,公共厕所作为一种免费的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管理者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一般的合理限度,进入该场所的参与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镇政府为防止公共厕所内水管破裂放置煤炉,并由保洁员负责该煤炉的管理工作,且该厕所的南北墙均有窗户,具备了基本的通风条件,能够保证公共厕所的安全使用,尽到了一般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长期滞留在放置煤炉的公共厕所内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本应及时离开,但其仍长时间滞留,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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