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有风险 酒驾引发伤亡需担责
2015-05-22 15:00:37 | 来源:池州法院 | 作者:姚丽
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法庭顺利审结了一件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4年7月4日傍晚,王某(该案五原告的近亲属)自行驾车至梅龙某土菜馆与包某、钱某等五人(该案五被告)共同聚餐。席间,六人共饮古井原浆酒两瓶,并至19时左右结束。聚餐结束后,六人便相继离开。王某独自驾车沿S321线(池州市境内)由铜陵市方向往池州市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王某驾车超速驶入道路中心黄实线以左,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相撞事故,王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系醉酒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该案五原告认为五被告与王某一同饮酒致其醉酒,且未积极制止王某驾车,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五原告96989.6元。五名被告中有两人辩称,酒后曾善意提醒王某不要开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更应知晓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却因缺乏自控力导致醉酒,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被告对王某有恶意劝酒、拼酒的行为,但五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即该五被告应担负阻止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义务。而该案各被告在明知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能有效阻止王某酒后驾驶行为,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以直接消除该危险状态,故五被告存在过失,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造成的损失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未果后,法院最终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5万元,驳回了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7月4日傍晚,王某(该案五原告的近亲属)自行驾车至梅龙某土菜馆与包某、钱某等五人(该案五被告)共同聚餐。席间,六人共饮古井原浆酒两瓶,并至19时左右结束。聚餐结束后,六人便相继离开。王某独自驾车沿S321线(池州市境内)由铜陵市方向往池州市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王某驾车超速驶入道路中心黄实线以左,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相撞事故,王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系醉酒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该案五原告认为五被告与王某一同饮酒致其醉酒,且未积极制止王某驾车,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五原告96989.6元。五名被告中有两人辩称,酒后曾善意提醒王某不要开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更应知晓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却因缺乏自控力导致醉酒,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被告对王某有恶意劝酒、拼酒的行为,但五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即该五被告应担负阻止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义务。而该案各被告在明知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能有效阻止王某酒后驾驶行为,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以直接消除该危险状态,故五被告存在过失,应对王某的死亡结果造成的损失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未果后,法院最终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5万元,驳回了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