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买房却“回家难” 法院依法维护通行权
2015-05-21 09:16:25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马琪琪
买来房屋却被告知不享有楼道的通行权,有家难回。5月15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通行权纠纷,依法判决原告袁某夫妇享有通行权,被告吴某夫妇不得妨碍。
2013年原告袁某夫妇购得了分宜县昌山北路自建房三楼住房一套,与被告吴某夫妇为上下楼邻居(被告住二楼)。被告以该房屋楼道为其独自出资承建为由阻碍原告通行,致使原告无法入住。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购买的住房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其名下,且该楼梯为其个人出资承建,因此认为原告不具有通行权,且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位于三楼,涉诉楼梯系唯一通道,不能另辟通道,且原房主居住于此十余年在此楼道通行,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可继受原房主对该楼道享有通行权,被告不得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阻止原告通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停止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原告袁某夫妇购得了分宜县昌山北路自建房三楼住房一套,与被告吴某夫妇为上下楼邻居(被告住二楼)。被告以该房屋楼道为其独自出资承建为由阻碍原告通行,致使原告无法入住。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购买的住房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其名下,且该楼梯为其个人出资承建,因此认为原告不具有通行权,且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位于三楼,涉诉楼梯系唯一通道,不能另辟通道,且原房主居住于此十余年在此楼道通行,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可继受原房主对该楼道享有通行权,被告不得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阻止原告通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停止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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