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农民工讨薪反被非法拘禁 9名被告人当庭领刑
2015-05-20 15:32:59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王家利
庭审现场
2015年5月19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王某等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至六个月拘役。
2014年底,20多名农民工到武汉市汉南永丰学府建筑工地讨要工钱,与项目建筑商和开发商发生冲突,5名农民工被对方强制带离现场,并受到侮辱和殴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8月间,伍某及20多名农民工在汉南区永丰学府建筑工地打工,主要从事工程墙面油漆粉刷工作,工程结束后永丰学府建筑商共欠其30多万元工资未付。12月26日8点半,伍某一行到达工地后,与工地项目开发商负责人及材料保管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作为工地沙石料供应方的被告人王某在讨薪民工与建设方发生冲突且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时,没有配合警方正确处置此起劳资纠纷,为了一己私利,主动向建设方献媚,分别邀约9人带着砍刀、鱼叉,乘坐三辆越野车赶到工地帮忙,采用语言威胁和推拉方式将伍某等5名农民工强行带上车。上车后,伍某等人被强行关闭手机,带到邻近偏僻小山上又被强行要求解开衣扣和皮带,跪在地上。王某指使汪某等人用皮带抽打伍红生等5人,致伍红生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9人以暴力手段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上述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动邀约同伙,亲自动手并指使同伙殴打他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综合考虑其他8名被告人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被害人得到医疗费及赔偿金,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至六个月拘役。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汉南区人大内司委、区建设局及汉南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建筑商代表、媒体记者等近100余人参加旁听。
2014年底,20多名农民工到武汉市汉南永丰学府建筑工地讨要工钱,与项目建筑商和开发商发生冲突,5名农民工被对方强制带离现场,并受到侮辱和殴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8月间,伍某及20多名农民工在汉南区永丰学府建筑工地打工,主要从事工程墙面油漆粉刷工作,工程结束后永丰学府建筑商共欠其30多万元工资未付。12月26日8点半,伍某一行到达工地后,与工地项目开发商负责人及材料保管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作为工地沙石料供应方的被告人王某在讨薪民工与建设方发生冲突且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时,没有配合警方正确处置此起劳资纠纷,为了一己私利,主动向建设方献媚,分别邀约9人带着砍刀、鱼叉,乘坐三辆越野车赶到工地帮忙,采用语言威胁和推拉方式将伍某等5名农民工强行带上车。上车后,伍某等人被强行关闭手机,带到邻近偏僻小山上又被强行要求解开衣扣和皮带,跪在地上。王某指使汪某等人用皮带抽打伍红生等5人,致伍红生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9人以暴力手段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上述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动邀约同伙,亲自动手并指使同伙殴打他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综合考虑其他8名被告人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被害人得到医疗费及赔偿金,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至六个月拘役。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汉南区人大内司委、区建设局及汉南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建筑商代表、媒体记者等近100余人参加旁听。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