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甸甸”的感谢信
2015-05-08 15:07: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凰汇 何丽敏
  晚春的南疆,天气已经有点闷热。

  5月5日下午3点半,我刚开完庭脱下法袍,还在回想着刚刚的案情,没来得及擦下额头的汗珠,一阵急促的电话声打断了我的思路。

  是同事小禤的电话:“小何,立案庭那边说有两位从防城区江山乡来的老伯要找你,他们等你很久了,你赶快去看一下。”

  “他们的案子不是已经结了吗?难道出了什么问题?”带着不安和疑惑,我马上“飞奔”到立案庭。

  看到我走进来,两位老伯赶紧向我迎来,我还没来得及问个究竟,一位老伯就先开口了:“何法官,非常感谢你帮我讨回了应得的钱,尽心尽力的为我这个农民维护权利,我今天来就是专门来给你送锦旗和感谢信的。”他说完马上把锦旗和用大红纸写的感谢信递过来。

  “我们依法办案,这是我们法官应该做的。”这是我第一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十分惊喜,捧在怀里感觉“沉甸甸”的、心中暖暖的,思绪也被拉回到今年年初。

  今年1月5日,我承接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给我送感谢信的老汉就是该起案件的上诉人,他和被上诉人黄大伯以及第三人黄二伯、黄四伯是同胞兄弟,1991年,四兄弟的母亲和父亲相继去世,2000年开始,政府征用了他们老家的土地,父亲和母亲名下各分得31.7万元。当时四兄弟已经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由黄二伯、黄四伯分配母亲的份额,黄大伯与黄三伯分配父亲的份额,但是黄大伯在代领了父亲的份额后拒绝分配给黄三伯,黄三伯不得已将大哥起诉到法院。

  当时一审法院认为,土地的承包方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每个家庭成员为单位,1980年,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以黄大伯为户主,以他们的父亲等为家庭成员作为一户承包了山林,对山林的承包权应属于黄大伯户主,而且征地补偿款是在父亲去世后才进行分配的,所以补偿款是对黄大伯农户的补偿,而不是父亲的遗产。因此黄三伯请求黄大伯退还15.8 万元的法定继承额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

  黄三伯对大哥私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很是恼怒,提出了上诉。

  我承接了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情,我发现了新的案件事实:四兄弟的父亲生前的户口确实是登记在黄大伯名下,但是当时父亲原所在的农户分户,并将分户析出承包的土地分别转由黄大伯、黄三伯承包。发现了这个眉目,我赶紧去查相关法律法规,我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黄大伯、黄三伯承包父亲分户后析出的土地被征用,两人均有权就该部分土地征用获得补偿。

  这样一来,一审的判决结果就要改判,对于改判的案件要十分谨慎,当时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可以说到了寝食难安的地步,脑子里想的都是这案子。期间,我记不清加了多少次班,讨论了多少次案情,只要一想到黄三伯无助的样子,我就不敢有丝毫懈怠。

  明确了黄三伯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后,我再仔细研究确定了他们具体的分配数额。我了解到该村的分配方案并未以土地的性质、亩数等作为分配因素,我结合了先前黄三伯与黄大伯的口头协议:黄大伯在代领了征地补偿款后需要分配12万元给黄三伯,所以黄大伯要退还12万元给黄三伯。

  4月2日,我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维护了黄三伯应有的权利。

  目送黄三伯和黄四伯的离开,我伫立了很久,看着锦旗上写的“秉公执法,为民服务”和感谢信上写的“贵院能秉公执法,使我们老百姓应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华丽的辞藻,也没有丝毫的矫揉造作,我知道黄三伯不会写字,这些肯定是他托人帮写的,还在农忙时特意抽空送来,我十分感动。

  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案子,但对当事人来讲很可能是影响一生的大事,感谢信的背后,是沉甸甸的责任,“秉公执法,为民服务”,身为法官的我要牢牢记在心中!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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