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2亿余元 青岛一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
2015-05-05 09:0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王洪坚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被告人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明知顺驰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仍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告人刘俊以顺驰公司总经理身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亿元。被告人孙永贵负责顺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对外放贷事务,接待投资人,并以顺驰公司商丘路分公司经理的身份进行管理,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00余万元。被告人耿尊超以顺驰公司员工、理财部经理身份,直接接待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被告人孙永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被告人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明知顺驰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仍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告人刘俊以顺驰公司总经理身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亿元。被告人孙永贵负责顺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对外放贷事务,接待投资人,并以顺驰公司商丘路分公司经理的身份进行管理,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00余万元。被告人耿尊超以顺驰公司员工、理财部经理身份,直接接待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被告人孙永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