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山西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04-29 16:21:03 | 来源:山西法院 | 作者:潘帅
  4月27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以全新的面貌迎接前来诉讼的群众。记者从山西高院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5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初始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当面为当事人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法院也会先行立案。

  对于即将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山西法院做了充分准备。值得一提的是,立案登记制度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人民群众一开始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包括最初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这些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立”、“久拖不理”,山西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凡是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

  此外,山西高院还从全面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入手,确保立案权依法行使、公正行使、阳光行使,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到实处。首先,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本级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化和规范各级法院的立案工作。第三,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亮在公众前,促使各级法院正确行使立案权、准确把控立案权、精确用好立案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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