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七大改革
2015-04-21 08:29: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张先明
4月20日上午,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拟在北京、江苏、陕西等10个省市区共计50个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拟定的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七个方面。
就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本轮改革思路是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条件将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就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改革思路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改革思路是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改革思路是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思路是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就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改革思路是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就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思路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作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据悉,这一议案如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为期两年的试点期限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拟定的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七个方面。
就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本轮改革思路是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条件将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就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改革思路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改革思路是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改革思路是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思路是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就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改革思路是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就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思路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作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据悉,这一议案如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为期两年的试点期限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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